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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政发〔**〕46号)
来源: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精神,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在全省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和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采代探、越界越层勘查开采、不按矿山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经济、建立和谐**的高度,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全省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是,到**年底,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在整顿中,重点抓好以下九项工作: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或不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或圈而不探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和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部门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对非法采矿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并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山设计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有偿化处置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选(洗)矿厂无尾矿库造成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等问题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因管理不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和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未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三同时”审查的勘查项目,安全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开展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武汉市周边地区的采石场,**东地区河道铁沙开采区,**东南地区大中型铜铁矿区周边的小矿区,**西地区的煤矿区,**平原地区的盐矿和石膏矿区,宜昌、保康和荆襄磷矿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河道采砂由省水利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整治。
(六)深入开展以磷矿为主的优势矿产开采秩序的专项整顿。对磷矿开采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凡越界开采、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严重浪费资源和破坏矿山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开采、集约利用”的总体思路,加强规划调控,严格总量控制,加强磷矿开采计划的监管,对随意扩大生产规模,严重超采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七)开展以盐矿、石膏矿、磷矿和煤矿等资源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要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回采率与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挂钩的奖惩制度,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先进典型,引导矿山企业节约和保护资源。
(八)严格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检测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消耗储量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本通知后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顶风作案的,应当从重从严处理。各地在对矿产资源开发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对案件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
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和矿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管理,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必须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达到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通过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的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地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要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出现的不顾资源条件和产业布局,盲目扩张、随意占用资源的“圈矿热”以及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予以纠正。
(二)认真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地要抓紧制定、完善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加强规划调控,严格规划管理,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对大中型矿区内的小型矿山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剩余储量与生产规模不匹配的矿井原则上不再扩界。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四)强化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报告、监督体系,全面实行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损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政发〔**〕48号)的规定,将各级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落实到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推进市、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到位,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机制。要将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点矿区动态巡查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保护性开采矿种开采总量控制制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治理生态环境等实行有效监管。
(七)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与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八)加强对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矿权评估机构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责任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含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对矿权评估机构随意压低矿权价款,造成矿产资源资产被低估而使国有矿产资源资产流失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九)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各市(州)以及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发达的县(市),应组建市(州)及县(市)级矿产督察员队伍,建立部、省、市(州)、县(市)四级矿产督察员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责任体系。
四、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成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行动。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查找阶段(截止**年12月底);第二阶段为集中整顿阶段(**年1月-**年底);第三阶段为治理规范阶段(**年初-**年9月底);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年10月-**年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按照“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立足长远”的原则,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各市(州)自查自纠为主,省级督导检查为辅。各市(州)政府要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报告。整顿规范工作不能走过场、留死角、徇私情,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州)各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重点抽查。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责令“补课”,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限性**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