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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切实保障全市春耕、夏播等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特制定**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
第一条成立**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市物价局、市供销社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化肥淡季储备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季储备数量的核查及贴息资金的拨付与监管;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负责化肥淡储的资金支持;市物价局负责化肥市场销售价格的监管;市供销社负责储备货源的组织和供应。
第二条**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遵循“动态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市化肥淡季储备委托市供销社所属的市天绿贸易有限公司承储与供应。
第四条**市化肥淡季储备规模为2万吨,化肥淡季储备品种参照国家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结合**市农业生产用肥需求实际,确定为尿素、复合肥和钾肥,其中尿素品种不低于70%。
第五条根据**市地理特点和农作物用肥需要,我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期限为6个月,原则上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六条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支持解决。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应简化相关贷款审批程序,积极支持承储企业搞好化肥商业淡储工作,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储备化肥利息由市财政补贴。
第七条淡季储备化肥经营盈亏与市场风险由承储企业承担。化肥淡季储备由承储企业采用自主储备与联合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按要求及时组织化肥储备,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储备化肥的库点由承储企业在市内各地自主选择,库点布局要合理,交通要便利,调动要方便。
第八条淡季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流通环节综合经营差率政策和低于市场同一品种同期平均价格水平确定。不得销往外市或用于出口。
第九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商业淡季储备月报制度,并严格实行台账管理,按月上报。
第十条《**市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