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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各管线单位:
为统筹规划建设城区道路及依附于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提高各种架空线缆和地埋管线的自身安全性,避免道路等市政设施重复开挖、重复建设,确保市政设施功能协调完备、运行良好,推动我市的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城区道路所附管线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新建或综合改造城市主次干道,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各种管线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二、城区新建或综合改造主次干道,依附于道路的各种管线设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采取地埋方式敷设。其中,所有强电线缆必须进入综合管沟埋设,管沟由道路建设业主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建设,免费供管线产权单位使用;其他管线采取直埋的方式进行敷设。管线建设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负责,随道路建设进度同步进行。
三、管线设施建设所需的费用,按照管线权属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四、已经地埋敷设的城市供水、排水、天然气、焦化煤气等管道,在道路综合改造时产权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更新、检修,确保管线设施完好。
五、在新建或综合改造城市道路中,各管线单位应与道路建设业主单位及时衔接,提前做好相关准备,按道路建设进度要求做好管线下地预埋及更新、维护工作。道路建设业主单位应为管线建设提供便利。
六、新建或综合改造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凡未按本通知要求埋设、更新或维修地下管线,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