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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处置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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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处置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捷反应机制,使应急防范和应对工作更快捷、更规范、更科学,根据省政府应急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处置程序的通知》(**应急办〔**〕32号)精神和《**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传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处置程序通知如下:

一、市气象局要制定规范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操作流程,落实快捷反应机制。当预测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较重以上气象灾害发生,要迅速向市政府报告;迅速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规定预警级别达到橙色及以上时,应及时传送给广播、电视、通信、报社、政府门户网站等单位;迅速通报市民政、国土、建设、城管、公安、交通、水利、农业、环保、林业、旅游、安监、质监、机场、铁路、电力等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及时向发生地气象部门通报信息,由当地气象部门向公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为使预警信息传输更为快捷,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市电子政务办公系统(或电子邮件)接收预警信息。

二、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订或完善应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接到气象预警信息后,要按既定预案和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认真履行职能,强化责任,迅速行动,积极应对,努力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

三、各级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应即时播发或插播预警信息,各通信单位通过群发短信,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报社通过报纸刊发,城管、交通部门以及学校、大型商业网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通过电子显示装置或其他传播设施即时预警信息。

四、市民政、国土、水利、农业、环保、林业、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自然灾害灾情、地质灾害、水文、重大生物灾害、环境监测、重大森林火灾、交通影响等信息,以供资料分析,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信息预报和处置工作,可比照以上做法,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处置程序,加强政务值班,强化信息搜集和汇总,落实职责,明确措施,抓紧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