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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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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职能,做大做强金融产业,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市金融业发展规划(20*—20*)。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化金融改革、优化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为着力点,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强化金融生态建设为保障,以促进金融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实现*突破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显著增强金融业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金融和经济相协调,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提升金融层次,尽快做大做强金融产业,发挥金融业的重要支撑与促进作用。

(二)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内部改革,正确处理好扩大规模和优化结构、提高自身效益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推进金融创新和加强金融监管以及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要关系,保持辖内金融稳定,运行效率进一步提高。

(三)坚持开放与创新并举,不断提高金融业竞争力。充分认识国内外金融形势及发展特点,强化危机意识、机遇意识和竞争意识,深刻认识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深入推进金融业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积极开发适合我市经济发展的金融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坚持以开放促发展,以创新求提升,以服务增强覆盖率,努力提升金融业综合竞争实力。

(四)坚持全面发展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着力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优先培植和发展地方金融机构,着力优化县域及以下农村金融体系,努力构建功能互补、竞争力强、服务高效的地方金融机构体系。

(五)坚持间接融资与探索直接融资并重,努力构建服务高效的融资市场体系。在大力推动间接融资市场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直接融资,力争实现突破。

(六)坚持加快发展与强化监管相统一,促进金融业安全稳健发展。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强化监管的关系,既不单纯追求发展的高速度、高效益而放松监管,忽视风险的客观存在,也不过分强调风险防范而导致业务停滞不前、发展效率不高;既不断加快金融发展,又加强金融监管,强化监管力度,防范风险隐患,努力做到“促发展”和“防风险”相统一、两不误,推进金融业安全稳健发展。

三、发展目标

力争在未来三年,我市金融业通过改革、开放、创新和发展,逐步建立起辖内金融机构共同发展、功能互补、规范稳健、覆盖广泛、竞争有序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融资功能和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高效开放、创新活跃、服务优质、功能齐全、与地方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金融运行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以政府为领导、金融管理与监管部门为主体、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的金融监管安全体系基本形成;以信用征集、评估、担保等组成的功能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力促金融业逐步发展成为区域重点支柱产业,实现历史性突破。

(一)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稳步增长。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三年累计新增186亿元,年均增长20%左右,至20*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到442亿元。各项贷款三年累计新增70亿元,年均增长20%左右,至20*年末,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67亿元,信贷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保持相应水平。

(二)金融机构体系进一步完善。

银行业:至20*年,建成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等构成的结构合理、竞争有序、运行高效、有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银行体系。至20*年,全市力争发展*家小额贷款公司和多家村镇银行。

保险业:建成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结构合理、共同发展、互补共赢、竞争有序的保险市场体系,保险市场主体逐步增加,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证券业:积极发展证券、债券交易业务,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及企业短期融资券等实现突破。至20*年力争全市有3-4家证券营业部正式营业。

中介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起种类齐全、业务多元、监管有力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其中,金融会计、法律、评估、证券投资顾问咨询、资信评级等新兴金融中介业务基本发育成熟。

(三)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健全跨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的大金融稳定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完善金融稳定监测指标和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保持辖内金融秩序稳定,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有效遏制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与监管,保障经济金融协调稳健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金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组织领导、协调机制、政策支持、工作部署等方面,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对金融业发展要统一谋划、统一协调、统一指导,努力改善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与金融企业的联系渠道,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对具体金融工作的协调、推进和指导。加强金融信息交流,及时传递宏观调控信息,按照“政府推动、市场驱动、企业主动”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推动各类金融企业更加有效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强化金融监管。把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坚持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强化监管手段,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监管机构依法监管、金融企业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多层次、全方位的监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经济金融稳健、协调、安全发展。

3、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认真解决金融企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按照提速、提质的要求,提高协调服务效率,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外部环境。努力构建和谐的银政企关系,及时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和项目推荐、金融新产品推介等活动,健全经济金融良性互动交流平台。

(二)深化改革与创新,不断增强综合实力

1、加快现代银行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之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强化基础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形成各具特色的业务优势和运营模式。加快形成一批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化银行。

2、深化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步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营资本等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入股地方金融企业,促进体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增强竞争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完善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科学合理的制衡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体系、严密的内控制度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形成科学有效、激励与监管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3、着力加快地方银行发展。通过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壮大实力,提升地方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份额;通过积极探索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方式和可行机制,化解不良资产,减少不良资产存量,降低金融风险;通过大力支持地方银行机构增资扩股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建立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着力做大做优做强农村合作银行,不断增强地方金融区域聚集能力、辐射能力和调控能力,成为主要面向中小、民营和科技企业的金融机构,成为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主力军。

4、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扩大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业务。支持办好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小额贷款功能,鼓励和促进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增强其在涉农金融中的作用。积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引导其它金融组织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支持适合农村特点和需求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发展。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完善和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开发适应农村经济特点的金融服务新产品,增强农村贷款利率的灵活性。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着力开发农村商业信用贷款。积极探索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途径,在信贷扶贫工作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学习借鉴“孟加拉式”信贷扶贫经验,坚持商业化运作,为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做出贡献。

5、主动拓宽资本融资市场。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努力培育上市公司,力争到20*年有1-2户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实现直接融资零的突破。积极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扩大融资规模。

6、积极开发金融新业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加强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积极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提升金融业整体服务功能。大力扶持保险机构在*设立分支机构,完善我市保险市场体系。积极引进证券业在*设立营业机构。大力推动保险创新,积极开发适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保险产品,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创新保险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鼓励一些商业性保险公司去开发农村保险市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开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新路子,研究开发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信贷+保险”产品,为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和风险保障。

7、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加强中介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等行业监管,积极扶优限劣,建立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中介服务行业执业规范,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公信力。对信誉好、有条件的中介机构要重点加以扶持,促其做大做强。对不诚信执业或违规违法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要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快培育发展金融中介机构,积极发展信用调查评级机构。大力发展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积极建立市级再担保机构,加快形成规范的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大力发展金融咨询、现资银行等其它金融中介机构,推动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和消费信贷服务机构的发展,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会计、审计、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建设,完善和发展证券投资咨询、保险经纪、、专业理财服务等机构,着力培育和完善运行高效、服务规范、种类齐全的金融中介组织体系。

(三)注重信用体系建设与协调,努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加快建立金融生态建设协调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优化金融生态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兼顾,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金融生态建设。加快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重点,着力完善政府信用工作机制,树立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信用政府形象。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机构的作用,建立金融生态评估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全市金融生态环境的调研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能动性,积极配合政府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2、大力培育社会诚信意识。把社会诚信教育作为建设“诚信*”的关键举措,加强领导,合力推进,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综合运用政策、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增强社会公众的信用观念,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精神。

3、加快社会信用系统建设。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筹规划、逐步完善”的原则,将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社保、质检等职能部门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整合为一个高效的跨部门的统一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息系统和个人信息系统,形成全社会共享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信用评级机制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征集、评估和使用的网络化。积极研究和探索建立社会基础信息中介体系,鼓励发展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加快推进金融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金融参与者诚信档案和诚信评价机制,促进树立诚信意识。逐步形成以政府信用为保障、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合作,为全社会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用信息服务。

4、落实综合惩治措施。加强金融机构与司法、国土、工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建立企业信息查询制度,依法加大对不讲诚信、破坏信用的企业和个人的惩治力度。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包庇、纵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增强金融诉讼案件的公正性,提高执行效率,维护金融机构、投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净化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