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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国有闲置土地清理整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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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国有闲置土地清理整顿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闲置土地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企业占而不用、多占少用、土地闲置等现象仍然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实施城镇带动战略,根据2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范围

清理对象:拥有国有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清理范围:本市范围内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凡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均视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县政府同意,超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或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或者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出让土地自批准之日或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五)建设用地批准或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改变批准和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的。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依据

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清理整顿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从20*年7月25日开始至9月25日。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用地情况进行“拉网式”调查,逐宗核实并认真填写《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闲置土地处置意见表》(见附件1、2)。

四、清理的处置方式

对清理出的每宗闲置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要依法提出处置意见,本着“统一政策、依法清理、限期开发、促进发展”的原则,依照土地出让合同和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增强全局意识,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严密部署、严格实施,保证用地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整治成果,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营造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严格执法的舆论氛围。

(三)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处置闲置土地政策性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办事。对所有清理项目要一视同仁,防止遗漏,体现公平合理。

(五)重在落实,巩固成果。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的实效。要强化源头治理,抓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等各项制度的落实,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