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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狂犬病是国家法定报告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是由狂犬病病毒侵入人或动物的中枢神经系统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属于人畜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主要传染源为犬类动物。人感染狂犬病后一旦发病,死亡率达100%,是迄今为止人类病死率最高的烈急性传染病。今年3月以来,我县犬类伤人事件频繁发生,狂犬病已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省、市、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5月24日起至6月5日,在全县集中开展狂犬病预防和控制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狂犬病的自我防范意识
县狂犬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采取悬挂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狂犬病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尽量减少与犬类的接触,避免被犬类咬伤或抓伤。被犬类或其它动物咬伤的,应立即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就近的医疗单位及时进行诊治,确保在被咬伤后6小时内进行伤口处理和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二、强制实行犬类免疫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狂犬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农业局、*局、卫生局、工商局等部门是具体主抓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狂犬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对全县辖区内未经免疫的犬只全部实行强制免疫,办理免疫证,进行挂牌登记,并一律实行圈养或拴养。所有犬只饲养者要主动配合,做好狂犬病免疫工作。对拒绝接受强制免疫或不实行圈养或栓养的犬只,一律强制捕杀。对拒绝、阻挠捕杀违规犬只的人员,由*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快从重予以处罚。
三、严格犬类管理
各犬类饲养者对经过免疫的犬只要立即实行栓养或圈养,并主动到当地*部门进行登记,挂牌管理。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旦发现一律予以强制扑杀。造成犬伤人事件的,犬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四、立即关闭所有犬只交易市场、取缔犬肉交易摊点
县农业局、工商局要立即对全县犬只、犬肉经营门点、市场进行整治,对违规犬只经营门点及市场立即予以关闭和取缔。患狂犬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和其他动物被捕杀或自然死亡的,尸体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剥皮、食用和出售。
五、加强狂犬病疫情防控和监督
县狂犬病防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疫情监控监测,并及时灵通信息,确保防控工作不漏死角。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犬只或其他动物患有疑似狂犬病,都应立即向属地乡镇政府和*、农业、卫生部门报告。各乡镇(街道、社区)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县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农业局设立办公室,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县*局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对在狂犬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职责造成狂犬病蔓延扩散,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