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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监局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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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监局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各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加强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防止群发性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现就加强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按照食品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农村宴席实行属地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宴席的日常检查、信息报送与备案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以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农业、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为主,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能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各镇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进行指导*培训,协调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开展对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各镇农村宴席备案、统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到规定人数的群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县卫生部门协同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宴席的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制定农村宴席现场检查标准,对厨师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相关人员的健康检查。镇卫生监督站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农村宴席制作进行具体卫生技术指导*宴席制作现场检查。镇医疗卫生机构对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及时救治。

县农业部门协同各镇政府,加强对宴席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监管,加强日常检测频次,确保食品安全目标管理指数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县商务部门协同各镇政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地建设,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确保宴席用肉安全。

县工商、质监部门协同各镇人民政府,加强城镇集贸市场及生产加工销售卤肉制品、豆制品、生熟食小菜等“前店后坊”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杜绝各类假劣食品进入农村宴席餐桌。

二、认真做好农村宴席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建立*实施农村宴席申报管理制度。对5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农村自办宴席采取举办者主动申报*信息员上门收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备案。农村宴席主办者,在举办宴席前3天应向村委会(居委会)申报,村委会(居委会)安排食品安全信息员及时收集相关情况,向当地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主办者的姓名、事由、办宴时间、地点、就餐人数、掌勺厨师的健康状况等情况。宴席举办者未及时申报者,村委会(居委会)应安排食品安全信息员上门收集相关情况,上报备案。

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备案后,应安排食品安全协管员或食品卫生监督员到举办宴席的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并做好记录。各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村宴席的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厨师体检制度。农村宴席在加工过程中,必须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分开使用,所用餐具及时清洗并煮沸消毒;不得采购、加工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超过保质期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等;气温较高季节少用或尽量不用凉拌菜,且备餐时间不宜过长。需用亚硝酸盐(硝)加工制作食品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使用常识,做到限量使用,用后如有剩余应深埋销毁,不得留存。各类直接入口菜肴,主办家庭具备留样条件的每份菜肴应留存100克样品备检,待宴席结束48小时无异常情况后自行销毁。

对从事农村宴席厨师工作的人员,由镇政府组织,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精神病*其它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不得从事厨师职业。

三、积极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农村宴席如果发生群发性食物中毒事件,主办者应立即将中毒者送往就近的、具有相应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向村委会(居委会)、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报告。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派人及时赶到事发地点,协助承办者保护好现场。

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群发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因组织*监管不力,造成群发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发生的镇,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