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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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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调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迅速,已位居全省同类城市的前列,有力地支持了职工住房消费,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但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归集面偏小、使用率偏低、部分单位挤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办发[20*]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归集,努力拓宽全市住房公积金缴交面

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是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环节。我市要不断加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的宣传力度,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交覆盖面,在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针对目前存在的乡镇、非公有制企业缴存率低、改制企业随意欠缴、停缴、缓缴、个别企业自收自管等突出问题的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市工商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齐抓共管,重点做好全市各乡镇(含乡镇机关、学校、卫生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改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随意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通过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予以纠正、规范和处罚。要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切实管好用活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二、加强宣传,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市宣传、建设、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宣传工作,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不断强化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努力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增量。要在全市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让全体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办理程序,各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市、区)管理部、商品房销售点要在显著位置放置住房公积金贷款宣传资料,推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作,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经常督促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分类指导,努力拓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职工住房消费的新情况、新特点,分门别类,重点引导,防范风险,努力拓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一)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把发放职工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放在优先位置,鼓励职工用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作抵押,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适当降低职工购房首付款比例,原则上首付款按省政府规定的不低于20%的比例执行。

(二)简化贷款程序,方便职工购买以自住为目的的普通商品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查普通商品房项目,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储备,防止虚假按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商谈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项,购房职工可按规定申请贷款。要按照省政府要求逐步启动二手房贷款业务工作,严格审查二手房贷款条件,可选择有资质、信誉好、实力强的房屋中介公司开展二手房贷款业务,提供置业担保,规范贷款过程,防范贷款风险。

(三)降低贷款费用,鼓励职工贷款。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房管、保险、公证、评估等收费环节要采取让利于公积金贷款户的措施,降低现有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职工的融资负担。房管部门在按*价费[20*]238号、*价费[20*]172号文件关于“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两项收费控制标准的基础上,“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公积金贷款总额的1.6‰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现行80元/套减半收取;保险公司的“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以公积金贷款总额作为计费基数,按不同的贷款年限分设最高不超过6‰、8‰、12‰、15‰的费率收取保费;公证收费按5万元公积金贷款总额作为计费基数,5万元公积金贷款以内收费100元,超过5万每增加1万,收费增加10元。评估环节按照国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精神,为降低贷款费用,方便客户快速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房屋抵押价值可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后,书面通知银行,由委贷银行出具《房屋抵押价值确认书》,备齐相关规定手续后即予办理抵押登记。

(四)加强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加强贷后管理,严格操作程序,防止出现以个贷为名套取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虚构购房合同或虚增房价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一要严格审批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审贷分离的原则;二要建立贷款台账及统计管理制度;三要加强贷后检查;四要强化催收管理。

四、确保安全,积极稳妥做好住房公积金买卖国债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确保职工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购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买卖国债。买卖国债计划必须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严禁超计划买卖。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建金管[20*]122号文)规定办理国债开户、委托结算等业务。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应遵循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不能造成资金损失。严禁委托理财,购买国债只能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

五、加大力度,按期完成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清理回收工作

我市要从防范风险、保持稳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出发,高度重视被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回收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对侵犯群众利益,无故停缴、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并足额补缴到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9号文件要求,加大清收力度,加快回收步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市政府督办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借款县(市、区)政府加强工作联系,督促借款县(市、区)按计划还款,按时完成省政府的重点督办任务,确保本息到位。市审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专项审计,市财政部门要督促借款县(市、区)动用本级财力及时足额归垫。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化和信息化是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要按照省政府要求,不断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市财政局、市信息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资金技术到位,年内完成覆盖全市、统一、规范、安全、效能的电算化管理系统,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系统质量,保证安全运行。要利用网络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的建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方便职工查询,保证信息畅通。

七、加强领导,逐步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考核体系

要充分发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定期召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要逐步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考核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市目标办、市财政局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住房公积金个贷工作成绩突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按省政府(*办发[20*]9号)文件精神给予专项工作奖励,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奖励办法,金额控制在委托贷款收益的2%—5%的范围内。对未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个贷任务和个贷中呆坏帐超过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