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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度重视,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非法集资企业多以农产品种养、开发等名义,采用投资入股,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在宣传上营造多种氛围,对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非法集资。参与集资的人员结构复杂,大多数是中老年人、农民以及文化程度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的群体。少数不明真相的群众,受高额回报的影响,不顾客观经济规律,为非法集资企业做宣传。相当一部分群众由于缺乏市场调查,盲目投资。非法集资企业本身没有加工、销售的产业链,随着这些企业集资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支付的股息、红利不断增加,企业不可能通过正常的生产获得高额利润来回报投资者,只有依靠不断募集资金来维持。非法集资企业大部分管理混乱,对募集的资金不作任何投资,同时通过多种手段大量转移或藏匿资金,甚至被挥霍乱用。由于没有经济实体做支撑,这些企业没有任何偿债能力,一旦企业崩盘或企业高管携款外逃,极易造成社会不稳,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好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的思想,加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统一领导,果断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维护和谐稳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金融监管、*、工商、财政、税务、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方针,统一组织,加强配合。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政秘[20*]43号)要求,抓紧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及时灵敏的信息报送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切实做到“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特别是要加大监测预警力度,通过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职能部门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及时发现非法集资苗头,防范事态扩大。
三、区别对待,依法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各地要对本地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准确掌握集资企业动向。要区别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集资规模、性质和经营状况,按照“打早、打小”的指导思想,打击一批,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有效控制非法集资蔓延的势头。
对少数集资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监控,逐一研究和制定工作方案,择机处置,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各地要制定详细的打击方案,不要等待观望,立即予以取缔。
对有实业支撑,有较为明确发展方向并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如果出现集资苗头,各地要加强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对其经营模式,发展的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督促整改,规范其经营行为,并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切实做到“打防结合,堵疏结合”,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不能任由集资苗头发展。
对跨区经营、定性较为困难的集资企业,各地要搜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及时上报。
四、加强领导,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的合力
针对非法集资,各地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善后方案。非法集资一经认定,要及时成立专案处置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充实处置非法集资的人员力量,落实办案经费,建立有效的处置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构建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实现信息共享。要共同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一旦发现问题,各部门之间要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风险的扩大与蔓延。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征兆,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紧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
五、加大宣传、净化环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及有关部门,特别是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监控,要提高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敏感度,及时掌握信息,妥善处置。要进一步加大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非法集资行为的新动向、新特征、新手法和危害性,及时报道一批典型案例。要及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带来的损失,政府不予代偿,消除部分群体仍然存在的侥幸心理,铲除滋生非法集资活动的土壤。新闻、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严格纪律,各有关新闻媒体要严格把关,不得刊登有非法集资倾向的企业图片和报道。要在新闻宣传深度和宣传形式上下功夫,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经济常识深入人心,积极引导和提醒人民群众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能力,创造合规经营、理性投资、规范发展的社会环境。为扩大宣传,提高社会的防范意识,各镇、办事处要将此通知转发到基层站、所,金融部门要转发到基层窗口单位,努力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