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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劳动用工登记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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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劳动用工登记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推进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环境,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市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政秘〔20*〕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登记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使用编制外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使用非军籍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劳动用工登记地点

县就业服务局(县城沿河西路36号)

联系电话:

三、劳动用工登记申办程序

劳动用工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申领《劳动用工登记证》、劳动用工登记、退工登记(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以下简称“退工”)

(一)申领《劳动用工登记证》

1、已设立的用人单位,于9月10日前向县就业服务局申请补办《劳动用工登记证》。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县就业服务局申领《劳动用工登记证》。

2、用人单位申领《劳动用工登记证》,应填写《劳动用工登记证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单位在本地以租赁柜台或承包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单位所在地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本地协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合作协议,到县就业服务局申领《劳动用工登记证》。

3、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领取过《劳动用工登记证》的用工单位,到县就业服务局换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劳动用工登记证》。

(二)劳动用工登记

1、已录用人员的用人单位,于9月15日前到县就业服务局办理录用人员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到县就业服务局办理录用人员登记。

2、用人单位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人员登记时,须填写《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用工登记证》;

(2)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3)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录用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或《*省职工失业登记证》、《*省失业人员登记证》、《*省就业服务卡》;

(5)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等材料。

录用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工种(专业)的人员,须提供被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退工登记

1、用人单位退工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到县就业服务局办理退工登记。

2、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时,须填写《退工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用工登记证》;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核准退休的有关材料。

四、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推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落实,成立*县劳动用工登记领导小组。副县长方克家任组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倪永忠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分别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人事局、县招商局、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总工会、县地税局、县工商局。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就业服务局。

2、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各用人单位一定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全县劳动用工登记记录、签订劳动合同花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就业、失业人员台帐。通过信息网络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劳动用工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相互衔接。充分利用劳动保障信息网络,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登记提供便捷的服务。

五、加强服务,强化监督,确保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1、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为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登记服务工作,做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任费用。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服务。用人单位在办理招聘录用人员、退工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出示《劳动用工登记证》。

2、建立劳动者信息查询举报机制,劳动者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网络查询用人单位是否登记,登记的内容是否真实。对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没有登记或登记内容不真实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

3、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进行登记或登记内容不实的,由劳动监察部门限期其进行登记或改正。

4、用人单位未按照《*市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办理用工登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