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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国营黟县林场:
为便于20*年我县前期木材生产和其他相关林业生产活动,根据省林业厅《关于预下达全省20*年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林资〔20*〕140号)精神,结合各乡镇申报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现将20*年木材生产计划预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预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只能用于商品人工杉木林采伐。预下达各乡镇的采伐计划安排要经集体研究,按相关规定分解到有可伐资源的村、组、农户和其他林权单位。林木采伐计划分配要予以公示。
在正式下达20*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之前,严禁超过本次预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数安排林木采伐。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管理,国营林场和确需采伐林木的单位(含各类林场)采伐林木,以及中幼林抚育间伐,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采伐作业设计,经当地乡镇政府审核把关,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严禁乱批乱砍、少批多砍,坚决杜绝随意批准采伐林木,要认真做好森林采伐监督检查,确保森林采伐源头管理安全到位。
三、世界文化遗产地,旅游景区周围可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和公路沿线两侧、河流上游及两岸以及国家公益林严禁商品性采伐。
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村分批分片安排林木采伐期,以便集中精力做好林政管理工作。
四、20*年度集体计划部分的木竹原则上不得办理原材外运。确需办理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