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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通知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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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通知 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固定资产投资渠道日趋多元化,国家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对做好投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投资统计的数据能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及其变化趋势,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事关全区经济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提高投资统计的数据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办〔20*〕72号)和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统〔20*〕4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各地要把提高数据质量作为投资统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抓好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把好统计数据的“入口”关,确保投资统计不重不漏、应统尽统,客观、真实反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二、加强对基层报表的审查。投资统计制度明确规定,凡是已经实际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法纳入统计范围,不论项目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一律按实际进度统计。对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前进行的前期准备、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投资,一律不得提前上报。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审查把关,对新开工项目进行现场核实,重点核查项目实际进度与上报的基层表数据是否一致,项目单位上报的基层表逻辑关系是否平衡,续建项目还要审核与前期投资数据是否衔接。

三、规范投资统计基础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投资统计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建立健全投资统计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从事投资统计工作。项目统计报表尤其是新开工项目统计报表必须由填报人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除政府是投资主体由政府填报外,其他项目不得以政府名义代为填报并加盖政府公章。

四、规范建立投资统计台帐。各地对辖区内项目必须建立项目一览表台帐,并逐月记录投资进度情况。项目单位上报的基层报表,必须有上报人签名和项目单位公章,否则一律视同废表,统计部门不得纳入统计范围。同时,要按月装订成册并存档。

五、加强投资统计业务培训。统计部门要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投资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大力宣传《统计法》,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规范统计行为,提高数据质量。区发改委、区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密切配合,提供有关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