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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政[20*]43号)规定,区政府批准下达全区2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123419立方米、毛竹采伐限额2046552根,现将具体指标(见附表)下达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各地要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列入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林业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区政府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可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采伐限额外,其它各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商品材采伐限额当年有剩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当年有剩余的可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但均需由区林业局报经省林业厅认定。非商品材采伐限额是各地每年农村居民自用材、烧材消耗的最大限量,不得用于商品材采伐。*期间继续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材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不得超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工程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以木还贷"等需要,区政府授权区林业局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在省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作相应的调整。
三、规范和加强森林采伐源头管理。坚持凭证采伐制度,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验收等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集体林采伐按小班发证,个人实行一户一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边采伐、边检尺,伐后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申请伐后验收。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织验收。各地要加大伐中检查、更新恢复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全区活立木总蓄积持续增长。
禁止用天然阔叶林烧制商品木炭。每年3月1日至6月底为毛竹禁伐期,严禁采伐毛竹。
四、全力构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新体系。要适应森林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趋势,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采伐利用管理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林业站、木竹检查站、林政稽查大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林业站在政策宣传、资源保护、行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根据森林资源及交通发展的变化,合理调整木竹检查站的建设布局,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要围绕“严管林”方针,进一步加强林地、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控制林地逆转,引导合理使用林地,提高林地利用率和生产力。
五、发展有利于森林资源持续发展和高效利用的林业产业。要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科学制定林业产业规划,根据市场需要和资源条件,优化发展布局,推进产业升级。依法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管,明确准入条件,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木材加工企业浪费资源、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进一步完善林业产业政策,精心培育和规范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健全林业社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化,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
六、建立健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要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进一步加大*期间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各地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和木材运输、经营加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森林采伐严格执行限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