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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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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省政府要求,根据*国土资[2009]62号文件部署,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查鉴定范围和时间要求

本次排查鉴定范围为全县各乡镇,排点是城镇、村民居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公路、旅游景区(点)、重要工程设施等地点的地质灾害隐患,工程、居民住宅切坡建设形成的高陡边坡隐患。排查鉴定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于2009年5月中旬结束。

二、排查鉴定主要工作

(一)排查工作

排查主要内容包括已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高陡边坡隐患的威胁情况。排查工作的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和《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执行。

县政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教育、旅游、林业等相关部门,聘请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对县域内的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逐点进行排查;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当地相关单位、村委会对高陡边坡等隐患进行排查,逐点填报排查表(见附表)。对排查中发现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高陡边坡隐患,报请县政府进行认定。

(二)鉴定工作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于不能准确界定性质、规模、成因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县政府报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本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排查鉴定工作责任人员,确保在5月中旬完成排查鉴定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工作指导,并适时组织开展督查。

(二)强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排查鉴定结果,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及时修改和完善已建立的地质灾害防治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对于排查鉴定为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在隐患未消除前,严禁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人)承担防治责任。对切坡建设住宅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或不稳定边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积极指导居民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