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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发[2009]5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收费监管,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减负。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立乡镇价格监督站,价格监督站设在乡镇有关二级机构内,由分管物价工作的领导任价格监督站站长,同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价格监督员,负责价格监督站相关业务工作。村级价格监督员由乡镇价格监督站负责管理,形成覆盖全县的价格监督网络。
二、各乡镇在选配村级价格监督员时应坚持义务、自愿的原则,可从村两委成员中明确一人兼任。
三、乡镇价格监督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物价局指导,其工作职责是: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县物价局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调查、反馈农村价格和收费的执行情况;协助县物价局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报告群众对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投诉、举报,并接受县物价局委托进行初步调查;向县物价局上报本辖区内有关商品或农副产品市场价格资料或农产品成本资料;协调价格矛盾;完成县政府及县物价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各乡镇政府要把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价格管理,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价格监督站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具体困难与问题,解决必须的工作经费,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站的作用。县物价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定期向乡镇价格监督站布置工作,组织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进行工作指导并保持经常性联系,帮助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人事、财政、农委和有关涉农收费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全力配合,力求实效。
五、乡镇价格监督站建设和村级价格监督员的选配工作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做到“五有”,即有一个机构(乡镇价格监督站)、有一个办公场所、有一块牌子、有一支队伍(乡、村价格监督员)、有一套工作机制,以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员的作用。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