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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做好酒类流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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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做好酒类流通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酒类流通管理,保障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2006〕31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全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

酒类商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我区是酒类商品的消费大区,但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酒类行业管理体制不顺、法制建设滞后、市场日趋复杂等问题,使酒类流通管理无法适应市场形势发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酒类流通管理力度,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市整体部署和要求,区政府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协调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李均杰任组长,区政办党组成员马国庆、区商贸委主任何道乐为副组长,商贸委、财政、工商、质监、卫生、统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督查督办扰乱酒类流通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商贸委副主任李守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深入学习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报纸、黑板报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等酒类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及酒类专业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都充分认识到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使经营者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意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使消费者更加主动地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营造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扎实推进,全面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

(一)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商务,抓好酒类流通管理,要求有具办机构、人员、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等。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储运的经营商进行摸底,据实填写《颍东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摸底表》,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做好准备。

(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指导酒类经营者准备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后,区酒类流通管理协调工作小组依据《*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同意备案的,按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编排规则的要求,为经营者确定备案登记编号,核发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印章;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经营者不能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各地在做好登记工作的同时,应督促辖区内各酒类商品批发企业,按照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做好《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印制工作。

四、加强沟通,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协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辖区内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商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卫生、财政、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建立部门之间及时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五、加强检查,做到信息定期核对和市场跟踪管理工作制度化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定期与同级工商部门核对经营者相关信息,向上级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做好受理、查处辖区内有关酒类流通登记备案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区举报电话:*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