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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区育林基金征收工作,筹集林业基金,增强林业发展后劲,促进我区林业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征收育林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对森林资源实行的一项保护性措施。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育林基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要加大宣传力度,保障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依法行政,加强对基层育林基金征收工作的指导。
二、育林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育林基金。
消耗森林资源的范围:
(一)木材:原木、原条,各种用途的小材、小料和旧房料;
(二)竹材:毛竹、篙竹、元竹、淡竹、杂竹;
(三)木竹产品及半成品:板材、锯材、木炭、木竹制品等;
(四)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香菇、木耳、茯岑、板栗、山核桃、栓皮、檀皮、矿笆、竹笋、松脂等。
育林基金征收的标准:
(一)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木竹经营单位经营的木材、竹材,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10%计征;
(二)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直接销售的木材、竹材,按销售价的10%计证;
(三)经营木竹成品及半成品,按成品实际消耗木材、竹材数量和材种折算的销价计征;
(四)经营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和其他林产品,按其销售价的5%征收育林基金。
三、严格执行育林基金征收规定
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法组织征收。严禁“乱收费”和“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规范征收行为,本着“不重征、不漏征、足额征收”的原则,严把林木采伐、木(竹)材经营加工、木材外运销售各个环节。征收育林基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法规。一是严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制度,开展资源“源头”征收。林木采伐必须办理采伐证,木材外运必须办理运输证。无采伐证的木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非法运输的木材及制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二是严格执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制度。从事木竹经营加工,必须先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对经批准的经营加工户,根据其经营消耗森林资源产品数额按标准征收育林基金。三是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木竹材及其制品向外地销售时,凭合法来源证明及育林基金发票到林业部门办理检疫证、木材运输证。凡未足额缴纳育林基金的应予补征。
四、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育林基金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商、交通、监察、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林业主管部门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林业资源“源头”、经营利用、外运销售的各个环节管理,发挥打击乱砍滥伐、擅自经营加工、违法运输木材等不法行为的主力军作用,有效地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对育林基金的使用、管理
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资源清查以及林业技术教育培训等。育林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严禁贪污、挪用、截留、侵占育林基金以及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育林基金,违者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