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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失业人员再就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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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失业人员再就业通知

*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

19*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市上下认真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等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应保尽保”,并使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再就业,改善了职工群众的生活,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全市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就业结构性矛盾、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与失业人员再就业相互交织,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更为突出。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对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1、充分认识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到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和保持稳定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市上下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就业优先”的方针,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目标,全面贯彻*要求的重要措施,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2、切实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区党委和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财政、民政、建设、工商、税务、银行、物价、市容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与再就业工作。

3、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狠抓落实,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建立再就业政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的投诉,限时办理办结。要将落实再就业政策情况作为政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经常组织开展自查活动,及时发现并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全面考核,对完成再就业工作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差距较大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明确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4、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立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不断优化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新生劳动力面向市场竞争就业,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努力缓解就业与再就业的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5、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的调控指标,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力争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5万个以上,努力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经过三年的努力,基本解决我市国有企业现有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三、努力拓宽就业与再就业门路

6、坚持加快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继续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外来投资者到我市经商办企业,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旅游园区建设,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要充分考虑就业因素,继续抓好工业企业改革、改组、改制、改造,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兴办经济实体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在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同时,不断优化就业环境,实现多种形式的就业。

7、大力开发第三产业就业岗位。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努力发展旅游业就业,尤其要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工商、公安、城建、市容、教育等系统和各区,都要腾出和开发清洁、绿化、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积极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社区就业,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推进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8、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大力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大就业。

9、努力扩大异地就业。要进一步加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合作,大力开辟劳务输出渠道,组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在重点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同时,有序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公平对待农民进城就业,积极发展小城镇和乡镇企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

四、认真落实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10、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11、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求职培训工作。对办理求职登记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进行一次免费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根据市场用工需求,本着不挑不拣的原则,实行“一对一”推荐就业服务,负责提供两次适合其自身条件、劳动报酬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机会。不接受两次推荐就业的,视为无就业愿望。

12、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明确免收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审核一次性发放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13、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减免企业所得税。其中,对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20%以上不足30%的,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20%的,按招用人数酌情减免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1:3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即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每1个百分点相应减征企业所得税3%。

14、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关停企业重组转产,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经经贸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15、在按规定执行税收减免政策的同时,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公益性岗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外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福利企业除外)招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除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外,另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16、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已“协保”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只给予失业保险补贴。

上述有关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17、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要确保其工资收入不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通过岗位补贴补齐至最低工资标准。

18、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和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努力保证财政对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资金投入

19、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专门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经费等项支出,多渠道筹集再就业资金。各级财政对再就业资金不能虚列预算或列而不支,必须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20、市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规模不能减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出中心有关费用的前提下,调整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从预算外收入、财政增收部分和国有资产变现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安排一块,用于充实、扩大再就业资金总量。

六、进一步加强就业与再就业服务

21、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以技能培训为重点,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要着力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努力通过市场机制竞争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具备开业条件的人员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资金信贷、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

22、要加快推行和规范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大力开展在职职工和新增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对从事技术性和特种行业工作的劳动者,应通过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继续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进职业教育加快发展。

23、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三化”要求,加快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市级劳动力市场建设,增强三区一县分市场的功能,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和社区,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管理先进、功能齐全,市、县区、街道、社区统一互动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技能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服务。

24、为适应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尽快建立起市、县区、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解决市、区两级就业服务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强化县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在街道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由街道负责人兼任所长,并配备3名左右的工作人员,近期先配备2名,列入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供给3年,20*年1月起交由区级财政承担;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每个社区聘用1—2名专管员,近期先聘用1名,具体负责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以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聘用的专管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25、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减少审批程序,简化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优质服务。规划、建设、市容和工商等部门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统计部门要完善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掌握就业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缓解就业矛盾。

七、不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26、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措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在中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坚持协议期满必须出中心的原则,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加快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步伐。对协议期满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27、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8、努力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依法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稳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完善个人帐户制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要逐步把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从企业移交到社区。

29、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未参加养老、失业保险且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继续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特困户给予有关收费减免照顾的通知》(*劳字[19*]31号)要求,对特困群体在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予以具体实际救助。

八、努力营造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的社会环境

30、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人一律进入劳动力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下岗失业人员,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严禁任何单位违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保证工作经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重点查处各类企业招聘(用)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切实维护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1、妥善安置好下岗分流职工,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实施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减员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处理职工债务的,一律不得裁减人员。今后国有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必须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或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要事前向市政府报告并经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32、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用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理解和支持企业改革,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县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切实搞好本地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经贸和工商等部门要尽快制定贯彻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确保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