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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入冬以来阴雨、大雾、结冻等恶劣天气逐渐增多,冬季特殊的气候条件,极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防范的重点时段,特别是三峡水库175米试验性蓄水,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因素增多。为进一步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办发〔20*〕32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县冬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冬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监管,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基本稳定。随着水上交通的不断发展,库区175米蓄水后,航道发生变化,支流增多,库区群众出行安全隐患增大,水路运输将会越来越繁忙、船舶流量会越来越大,通航环境会越来越复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冬季来临,雨雾天气多,水上能见度差,易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前段时间我县辖区水域曾出现多次水上事故隐情,给全县水上交通安全敲响了警钟。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今年冬季水上交通安全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增强做好冬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务必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结合实际,制订新的工作方案,落实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保一方平安和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落实冬季水上安全管理措施
一是狠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我县水库众多,安全监管任务重,尤其是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后,库区安全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175米蓄水对长江干线和支流通航环境造成的影响,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加强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长江干线和支小河流及封闭水域的冬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管机构、水运经营业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港航、海事机构要加强冬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乡镇、企业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四客一危”船舶、砂石船舶等重点船舶,长江干线及三峡库区、桥(坝)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等重点水域的监管。要加强大桥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高度的监管,防止船舶碰撞大桥及过江构筑物,确保过江管线、桥梁和船舶通航安全。要密切关注沿江港口码头趸船系泊锚链设施的安全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和法人加强防范,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航道部门要根据水位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航标,防止船舶错走航道发生船舶搁浅事故。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渔业辅助船超范围从事生产、餐饮等经营活动。
水务部门和海事、港航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加强采砂船和运砂船的安全监管。要严格采砂船舶作业管理,配合交通部门整治超载,严禁超范围采砂,防止因采砂破坏或恶化航道条件。水库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船舶公司和船舶水库水位的变化信息。船舶公司和船舶要根据库区水位变化及早做好应对准备。海事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严厉打击砂船超载行为。港航和海事机构要加强砂船配额定员的宣传,防止运砂船超员运输;对超员运输和超载运输的船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强制措施,督促采、运砂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砂船超载的安全监管责任,实行监管航段责任制,凡超载砂船在管辖航段未发现或未控制住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其监管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水上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主体。各渡口、码头、渡船、客船和货运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维护职工的安全权益。
二是狠抓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年”的要求,抓好“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深入推进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交通、海事、港航、渡管和水运企业等单位,对行政区域内的码头、渡口、桥梁等重点区域和客渡船、趸船、餐饮船、砂石船、渔船等重点船舶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拉网式的隐患大排查,整治突出问题,整改薄弱环节,增强水上交通本质安全。
三是狠抓恶劣天气船舶航行安全。雾天等恶劣天气易引发水上交通事故,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抓好恶劣天气船舶航行安全。气象部门要加强雾情的采集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通报。海事机构要及时通过VHF、GPS、水上信息联播等多种有效渠道向航运企业和船舶传递天气情报信息,以便船舶及早采取措施在安全地点扎雾;加强船舶监督,对达不到安全航行条件的恶劣气况,必须按规定进行禁航管制措施;对违反规定冒雾航行的船舶,必须依法从严处罚。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渡口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蹲点驻守措施,禁止渡船冒雾航行,防止因能见度不良引发恶性事故发生。
四是狠抓安全宣传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针对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对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群众性安全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港航、海事和渡口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港口经营人和从业人员、船主和船员的培训力度,强化船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满足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冬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落实安全主体和管理责任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是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进一步完善“交通牵头、部门配合、统一部署、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配合协调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港航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对港航和海事管理机构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予以督促整改。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责任,加强冬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指导,适时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县委政府督查办要会同安监等部门,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水上运输等各类企业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