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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加强统计基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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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加强统计基础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使统计工作更好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统计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2号)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丰委发〔2007〕2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基层统计机构,加强基层统计力量

根据《统计法》和《*市统计工作条例》要求,各乡镇应在经济发展办公室增挂统计管理办公室牌子,主任由经发办主任兼任,并明确至少1名专职统计人员,专门负责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县级各部门、各单位也应根据任务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调查机构,明确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调查人员,负责本单位本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综合统计职能,为综合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按辖区内总人口每人0.5-1.0元的标准落实统计调查工作经费,保障辖区内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好所属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需要,确保统计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三、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确保统计信息化畅通

今年初,县政府给各乡镇统计人员配备了专用统计电脑和打印机,该电脑设备必须由各乡镇的综合统计人员具体管理使用。同时,各乡镇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各级各部门要从资金、技术、设备上保证统计信息化建设需要,切实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通过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市、县、乡镇三级联网。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障统计人员权益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队伍建设。要按照切实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职责的要求,健全充实统计工作队伍,选拨配备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统计干部。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加大统计培训力度,坚持持证上岗。要保证基层统计人员相应的工作待遇和基本权益,保持基层统计队伍稳定。凡乡镇综合统计调查人员变动,均应征求县统计局和调查队的意见。

五、加快统计“双基”工作示范点建设

根据全县统计“双基”工作示范点建设方案,今年确定的8个统计“双基”工作示范点创建单位要立即启动建设工作,确保年底达到示范点标准。其余各单位要根据统计“双基”示范点建设方案要求,积极准备,认真搞好各项前期工作,为加快我县统计“双基”工作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强化考核督查,确保统计基础工作取得实效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将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把统计基础工作列入综合目标进行考核。县统计局、国家调查局*调查队要对各部门、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进行指导,提高统计质量和工作水平。县督查办要在今年10月对统计基础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我县统计基础工作得以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