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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加强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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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加强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政府融资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的若干意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依法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执行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投标管理程序

招投标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凡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明确规定必须招投标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必须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并按照已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投标。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执法。在招投标过程中,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大对逃避招标、虚假招标和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定标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中标及中标后违法转包、分包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督查,严厉查处单位和个人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核准招标方案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投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等情况。

三、规范开展招投标活动

(一)招标人的招投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及已核准的招标方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招标人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等法规要求,实行招标公告制度,提高招标活动透明度。

(三)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提交关于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法律责任

(一)依照法规必须招标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进行招标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或者未按要求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招标;对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重新招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不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责令整改,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