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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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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发〔20*〕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一)今后五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主要任务是:用3年左右时间,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认真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加快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长效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二)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市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推动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二、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发放《*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6、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上述5、6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四)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及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再申请贷款1次,两次贷款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相应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附后)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贴息资金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按季拨付到承办银行,年终结算。

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不受城区、乡镇地域限制;提供反担保手续(已验收授牌的信用社区除外)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和在市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要减少小额担保贷款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从受理到发放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要保持一定的规模,其中,市级保持在500万元以上,区级保持在200万元以上。

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时,要优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问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将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应建立再就业基地,相对集中地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再就业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公示税费减免的项目和标准,优先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税费代征代收的单位,应直接从管理费、场地租赁等项收费中核减再就业政策规定减免的税费。

2、对困难人员实行就业和社会保险援助。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作为援助重点,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被录用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上述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要资金分别由市、区财政解决。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医疗保险补贴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

(2)对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

(3)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就业援助对象。对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办,按实际录用人数对用人单位给予每月50元/人的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以再就业的“4555”国有企业下岗困难人员(即在20*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援助。对核定的援助对象,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逐年将其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对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市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凭《*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以下简称《企业认定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单位先缴后补”的办法。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医疗保险补贴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录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认定证》的管理。“两证”统一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对象的就业能力和愿望安排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已提供优惠扶持政策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及时标注;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及时收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信息交流及协查制度。对欺骗冒领、出租、转让或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认定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强化就业管理服务,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七)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切实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办失业保险、实施就业援助、提供劳动保障事务等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工作职能,其人员工资、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要加快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开发就业岗位,收集和用工信息,做好用工登记、求职登记和就业登记;登记审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及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条件;动员和组织新成长的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及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等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对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1万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八)加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加强市际劳务协作,发展打工经济。本市从事劳务工作的机构,统一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以便及时掌握全市劳务输出情况。基层就业管理机构应在村民委员会聘用劳务输出联络员,并挂牌上岗,协助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做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服务和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相应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1000元/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九)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一批诚信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定点机构,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凭用人单位与上述对象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达6个月以上的证明,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同级劳动保障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实际介绍成功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市200元/人,区150元/人。

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的机制。下岗失业人员在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凭信用社区提供的审核证明直接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凭担保函发放贷款,免除反担保手续。

按照“金保工程”*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实现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逐步实现省、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信息联网,并定期分析和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

(十)统筹城乡劳动力资源管理和就业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就业服务政策。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进城自谋职业或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享受同等的工资、社会保障待遇,并妥善解决好其就医、子女入托和就学等实际问题。

(十一)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积极筹措资金,兴建*州市劳动力中心市场,建立调控有力、竞争有序、信息畅通、服务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制订出台《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办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管理,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职业介绍诚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用金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备比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使用童工、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四、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十二)广泛发动和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通过资质认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基地,在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立培训点,逐步建立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培训成果社会招标等市场化培训机制,引导各类、各级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采用个人报销补贴方式,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由培训机构申请,根据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由参加培训对象或培训机构持参加对象身份证、培训工种和时间凭证、结业证(技术工种要凭职业资格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市600元/人、区500/人。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服务。对持有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创业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创业者,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优先办理。对符合上述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凭参加培训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市1200元/人、区1000元/人。

(十三)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加大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的建设投入,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并逐步依托其建立公共实训基地,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实际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操作考核服务。对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省规定减半收取,免收和减收部分由市财政对培训鉴定机构给予补贴。

(十四)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开展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级工以上的技能型人才培训,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和高技能人才振兴行动,制定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使用、待遇等相关激励政策,实现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总量大幅增加,结构明显优化,素质显著提高。

(十五)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大力实施“再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民技能就业培训工程”。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外出务工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者进行登记组织,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就近定点培训机构,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有外出务工愿望和能力的农户,每户至少培训1人、推荐就业1人,其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的费用补贴按相应补贴政策执行。对于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的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十六)高度重视失业调控工作,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把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实际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确定失业预警线。一旦达到失业预警线,政府将启动社会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暂停所有用人单位裁员、增加失业保险金和就业经费的投入、向外输出就业、以工代赈等措施,控制失业率攀升。要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内,避免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过于集中,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稳定。

(十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或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20%的比例,要事前向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十八)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统计、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劳动力调查分析制度。要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对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登记管理,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九)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明确要求申领人员应进行求职登记和参加职业培训,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求职登记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职业培训由失业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经办机构组织,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就近定点机构培训。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和50%确定,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二十)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从20*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基本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二十一)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作用。积极落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加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对按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从20*年起连续3年无人员失业的企业,对企业内部组织的转岗培训和实际安置人数,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每人100元的转岗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年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金的50%。所需资金从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

(二十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激励机制,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要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并根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扩面工作专项经费。

七、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

(二十三)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继续把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定期督查通报制、年终考核奖惩制、问责制,确保各项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调整充实各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的领导力量,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履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职能,相关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十五)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从20*年起,各级财政应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5%的标准,将就业再就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经费除可用于国家、省、市原规定的项目外,还可用于劳动力资源调查、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下岗失业人员档案托管、驻外劳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实训基地建设、农村劳动者转移培训、就业再就业宣传及就业再就业专项奖励等。中央和省级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各级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政策落实状况及工作实效等挂钩。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六)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与组织各类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服务,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七)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要树立和宣传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各类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要重点开辟专题专栏,对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和涌现出的典型进行多角度免费宣传。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至20*底。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