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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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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政[20*]3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充分认识耕地占用税征收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征收标准,使耕地占用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主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壮大征收队伍,切实负起征收责任,国土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条例》和《*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积极支持《新条例》的贯彻落实,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自觉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规范征管办法。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坚持“先税后证”制度。耕地占用税征收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直接征收,不准委托其他部门代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签订协税护税协议,建立健全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四、细化征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政[20*]36号)规定,我县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为:(一)城关镇及所属村、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属二类地区,菜地适用税额每平方米33.75元、其他应税耕地适用税额每平方米26.25元;(二)临北乡、沱湖乡及全县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属三类地区,适用税额每平方米18.75元,其中: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五、强化征管措施。一是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财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因地制宜选择清查方法,对耕地占用税税源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二是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共享和协作配合。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统一数据项目和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根据耕地占用税征管的具体需求,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同级财政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财政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税源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制度,没有财政部门出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