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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自国有水面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在有关乡镇及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国有水面养殖管理中存在的无序状态逐步得到规范。但同时由于部分乡镇、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养殖纠纷日益增多,制约了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水面开发管理,保障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有水面开发利用是事关全县农业经济发展、农(渔)民增收的一件大事,是做大做强养殖业的重要抓手。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国有水面的开发利用管理,是适应渔业生产新形势的需要,是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规范国有水面养殖开发行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开展的需要。要站在践行*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抓好国有水面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层层落实任务和责任,切实把国有水面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开展起来,努力实现渔业生产与增效相结合,发展生产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依法管理与履行职责相结合。
二、认真总结,搞好自查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有水面开发的实际情况,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水面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办〔20*〕42号)的具体要求,仔细疏理,逐项认真统计(统计内容见附表),并将统计表与本乡镇国有水面开发利用状况、管理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计划于6月10日前上报县国有水面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局)。
三、明确职责,理顺程序
(一)乡镇职责
1、做好水面调查、踏勘、丈量和发包工作。乡镇接养殖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水面的踏勘、定界、丈量和发包工作,填写从畜牧水产局领取的统一制式的水面丈量、发包、管理文书,经乡镇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畜牧水产局移送管理档案。
2、安排乡镇财务人员到县畜牧水产局领取非税收入票据,并足额收缴和上解国有水面承包费和规费(每月25日为上缴结算日)。
3、及时掌握和化解本辖区内水面纠纷和矛盾,杜绝越级上访。
4、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县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科学利用水面,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5、关心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落实休渔、禁渔内容,划定安全水域,落实国家和政府对专业渔民的优惠政策,确保专业渔民安全生产和优先养殖。
(二)畜牧水产局职责
1、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有水面开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
2、依法制定国有水面开发管理的操作程序,分发统一制式管理文书。
3、依照法定收费权限,领购非税收入票据,并加盖公章,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乡镇的票据领缴使用工作。
4、对乡镇上报的水面管理档案进行审查和审核,同时填写养殖证审批表。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审批工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并做好存档、登记管理。
5、依法对国有水面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乡镇依法调处水面纠纷和矛盾,依法处理违反《渔业法》行为。
6、加强渔业生产技术指导,科学规划开发利用水面,搞好养殖的监管和资源的保护,加大生态的维护和投入,努力提高水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扩大养殖规模,培养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养殖产业,引导养殖生产者走集约、高效生态发展之路。
(三)财政部门职责
1、票据管理。国有水面使用费(水面承包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是政府非税收入范畴。财政部门及时提供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票据管理办法按月核销票据。
2、做好国有水面使用费的征收及分成工作。按照《*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将征收的国有水面使用费全额汇缴到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未启动前,仍按原渠道汇缴财政帐户)。国有水面使用费征收分成比例75:25,即乡镇政府留成75%、县畜牧水产局分成25%。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财政局按分成比例划拨。
3、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乡镇国有水面管理费用收取情况进行中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处理。
(四)监察局、审计局职责
1、认真落实县政府关于国有水面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
2、及时查处在国有水面开发利用工作中违反程序的行为,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超越职权、行政不作为等渎职和违规违纪行为。
3、严肃查处在国水面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吃、拿、卡、要以及执法违法、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人员。
四、维护稳定,努力构建和谐渔业发展环境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把国有水面管理工作当作“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健全国有水面公开竞争机制,完善公平、公示制度,积极开展文明执法,严格落实党和国家对养殖业的各类补贴和优抚政策,促进渔业资源的增殖,加强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无公害产品生产和养殖产品的监管,保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养殖生产者生命安全。要妥善解决国有水面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下来的矛盾隐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的渔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