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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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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积极改善我县城区环境质量,根据《*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政[20*]1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确定为:生活用水0.80元/吨,工业用水0.90元/吨,经营服务用水1.00元/吨。

在县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期间,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生活用水0.25元/吨,工业用水0.40元/吨,经营服务用水0.50元/吨标准征收。

三、征收时间

城市污水处理费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征收。

四、征收方式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依据水表计量数据核定;自建供水设施使用自备水源并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依据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实际流量核定;同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和自备水源的,应分表计量核定,未分表计量的从高征收。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等工作由县建委具体负责。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建委委托县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建委委托县水务局负责收取。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收费单位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不得拒缴和拖欠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三)在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时,收费单位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按月结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完善收费制度,强化收费管理,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并暂按其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5%提取手续费。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或免缴,对不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县建委依据《*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处理。

(六)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含配套管网)建设基本金及建成后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六、其他事项

(一)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镇低保户家庭,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发。

(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