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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业园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县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不断加大村镇规划建设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乡镇和村违规建设、乱占耕地现象较为突出。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严肃性,严格落实村镇建设规划,推动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整治农村建房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个时期以来,农村中乱占耕地、不按规划建房现象较为突出,违法建设逐步蔓延扩散,造成土地资源流失和浪费,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有序健康发展。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整治农村建房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果断措施,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范农村各项建设行为,从严整治无序建房、乱占耕地现象,确保各项建设规划有效实施,扭转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被动局面。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规划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规划建设管理负领导责任,乡镇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审批工作(需占用农用地建房除外);组织编报各项建设规划;制定本乡镇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定位放线、检查验收、违法追究等制度,确保镇、乡、村各项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三、完善集镇总体规划,促进集镇经济发展
各乡镇要在今年内完成集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修编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4月份为规划修编论证、合同签订阶段。各乡镇要召开群众代表会议、专家评议会议,充分论证规划修编的必要性,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参加,签订规划修编合同。
2、5—6月份为基础资料收集阶段。认真收集本乡镇人口、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基础资料,依据全县集镇体系规划,确定本乡镇在城市体系中的位置、规模、性质,合理预测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3、7—10月份为规划修编阶段。委托有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规划,规划方案要在公共场所公示,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形成高质量的建设规划文本。
4、11—12月份为规划评审审批阶段。各乡镇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申请县规划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有条件的乡镇在重大项目申报前要编制详细规划,县政府将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完成好的乡镇给予支持。今后,无集镇建设规划的乡镇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四、严格行政许可,确保新农村规划区内建设发证工作全覆盖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畅通农民建房申报途径,对合法的农民建房给予批准发证,确保新农村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发证工作全覆盖。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县城市规划区及*镇、*镇等两个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还应当向县建设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上述书证的办理,均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按程序上报审批。其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政府审查颁发,并报县建设局备案;其它书证的办理,均由乡镇政府报县建设局核发。
非农业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程序报县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按上述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凡未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件和土地使用权利证明的,房产部门一律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五、进一步加大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力度,整治农村建房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针对当前农村建房秩序混乱的实际情况,近期要开展一次维护农村建房秩序的专项治理行动,对本辖区各类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在2007年确定的267个中心村和1160个居民点以外建房,一律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控制违法建设的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在规划区外建设或在规划区内不遵循规划建设的行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联动沟通,全力协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把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纪检、监察、建设、国土等部门组成规划效能检查组,定期对各乡镇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明确责任,严明纪律,严肃追究乡村违法建设管理的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建设规划,恪尽职守,履行各自职责。凡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监管不力,违法建设不能及时拆除,群众反映强烈,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审批、执行、管理过程中循私舞弊,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违法建设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各类在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依据《*县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