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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20*年以来,我县新农村建设从点到面,分步实施,全面启动。为规范新农村建设依法用地行为,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政〔20*〕25号)、《关于规范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20*〕39号)等文件,要求加快规划编制,加强新农建设用地的管理。但在近一时期,少数乡镇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按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擅自扩大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甚至利用集体土地违法违规搞房地产开发。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重要性的认识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涉及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教育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能用劣地的不用好地,尽量少用或不用耕地。深刻领会集镇和村庄建设和发展在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富裕农民中的重要作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适度集聚、节约用地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发展用地与保护耕地以及依法行政与积极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关系,促进村镇建设健康发展。乡镇政府要把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强化对各村的目标任务考核。
二、坚持依法用地,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集镇和村庄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任何建设项目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符合规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二)集镇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全面推进由点、线向面的开发建设方式,提高城镇开发建设的综合水平。严格按照县建设部门规划选址、发改委批准立项、国土部门供地的规定程序报批。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配置方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较大的建设项目,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方案要经专家评审,项目用地要经县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
(三)村庄建设要与土地复垦整理相结合,按规划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要加大空心村整治工作力度,确保全县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控制农户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实行“一户一宅”、“建新必须拆旧”,防止产生新的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现象。
三、强化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从现在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各乡镇对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利用集体土地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要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整改。从2009年元月1日起,县政府将组织国土、建设、公安、监察等部门严格清理,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要求严肃查处,做到既查处事,也要查处人。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做到“五个到位”。一是法律宣传到位。积极宣传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和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农民“遵规守划”、“依法建房”意识。二是依法审批到位。对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农民个人建房申请,按照优化农村建房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依法审批。三是管理程序到位。对农民个人建房要落实“三到场、三公开”:批前到场勘查、建中到场巡查、批后到场验收,公开村庄建设规划、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开建房名单。四是执法巡查到位。加强对村民建房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房行为,减少事后“大动干戈”式的被动执法。五是立案查处到位。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立案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查处,公开曝光,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农村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农村建设用地,把我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