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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456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政〔20*〕3号)精神,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的通知》(民福字〔20*〕115号)、《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福字〔20*〕116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从20*年起,全县集中供养五保户的年供养标准每人提高到1850元(不含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赠);全县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年人均要达到130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转移支付年人均补助850元,县财政年人均配套资金450元)。今后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使用程序。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新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在落实兑现五保对象供养经费时,对分散五保供养对象的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制”发放,杜绝挪用、挤占、克扣现象发生,确保经费全额发到五保供养对象手中。对集中供养五保户供养经费的使用,由财政部门拨至乡镇敬老院。乡镇敬老院的财务收支由乡镇财政所监管,审批由乡镇长或由其委托的专人负责,收支账务应每月在院内张榜公布一次。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每年年底核查变动一次,核查结果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县财政局作为资金拨付依据。各乡镇要承担五保供养对象应保尽保和动态管理的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应保尽保。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建立起规范完善、资料详实的五保对象基本数据库。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由村委会或乡镇敬老院向乡镇政府报告,经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同时停止拨付其供养经费;对新增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由其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由乡镇长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样表附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并拨付其供养经费。
四、解决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就医治病问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合金由县民政部门统一代为缴纳。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有困难的五保供养对象,在农村医疗救助时应重点给予救助;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要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并优先给予大病医疗救助。乡镇、村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财政补贴、医疗救助、社会和个人捐赠等形式,切实解决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治病难问题。要不断改革创新,逐步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医疗保障的长效机制。
五、加快乡镇敬老院建设步伐。按照新《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到20*年,全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和集中居住率要达到30%以上。目前,我县集中供养率和集中居住率普遍较低,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敬老院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建设主体作用,科学规划,加大投入,规范操作,强化监管,保质保量地完成乡镇敬老院建设的目标任务(新建院占地面积要达到6亩以上,并办齐用地手续)。县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争取乡镇敬老院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大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投入乡镇敬老院建设的比例,县、乡财政要结合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敬老院建设的投入,确保敬老院建设目标任务完成。同时,要充分利用乡镇敬老院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后的现有条件,进一步整合敬老院资源,扩大规模,增加床位,千方百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率和集中居住率。具体目标任务见《*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目标任务及乡镇敬老院建设经费预算一览表》。
六、完善乡镇敬老院内部管理。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按照新《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乡镇敬老院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和五保集中供养人员吃、穿、住、医、葬等工作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乡镇敬老院的内部设施配套要达到每位院民具备“五有”:有一张床(带床垫)、有一个衣柜、有一张书桌、有棉被、有开水瓶。每所敬老院(五保老人之家)至少配置一台彩电和一台洗衣机,院内要有适度的绿化带和活动场所,要有一定规模的种养殖场地。乡镇敬老院要按照院民与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低于*: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要招聘有文化、懂管理、对服务对象有爱心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同志到乡镇敬老院任职服务。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招聘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年度考核,称职的继续聘用,不称职的予以解聘。乡镇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0元执行;每所乡镇敬老院每年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等费用,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列支。上述两项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