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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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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园林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周矶办事处、广华办事处(含广华、向阳、五七)、*管理区、广空农场、330农场、00369部队农场、沙洋二农场、油田农场、高场原种场、棉花原种场、东风林场、田关林场、杨市森林公园。规划区总面积621.45平方公里。

本通知所称个人住宅是指村民(含居民,下同)自行出资建设、使用的住宅。

二、个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统建小区”)与个人自建相结合的原则。

三、市规划局应当根据新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统建小区规划(统建小区原则上安排在严管区和引导建设区内)。

统建小区和个人自建点内的建筑式样、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等应当在规划中提出统一要求。统建区主要采取建农民公寓形式建设。

四、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实行分区域控制,分区域控制的范围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根据我市实际,具体划分为禁建区、严管区和引导建设区三类。

(一)禁建区范围:广华城区由广泽大道以北500米、长白渠、广王渠、同兴渠、水杉公园以北道路外围150米范围内围合的西城区核心区;城市新区由沿堤河、范新渠、318国道复线围合的城市新区核心区约4平方公里的区域;“二区二园”:*经济开发区(由盐化二路、章华北路、信心大道、东荆大道围合的区域)、园林经济开发区(由育才路、袁杨路、红梅路、百里长渠围合的区域)、江汉盐化工业园(园区5平方公里区域)、杨市工业园(由红星五支渠、章华南路、红星六支渠围合的区域)。

禁建区内不得新建或改扩建(含加层)个人住宅,停止审批新的个人住宅用地。确系危房,经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的,引导进入统建小区安置。

(二)严管区范围: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近期建设范围及建成区中禁建区以外的区域。

严管区内(除统建小区外)不再批准新建个人住宅。现有个人住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属危房确需改建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原址改建,经批准后,可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按批准文件要求进行改建;符合分户条件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由,申请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必须到规划确定的统建小区内以农民公寓形式进行建设。

(三)引导建设区:除禁建区及严管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内其它区域。

引导区内村民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引导和鼓励农民按规定样式到规划确定的统建小区集中建设。

禁建区、严管区、引导建设区的具体范围,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按程序报批并公布。

五、下列区域禁止新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已建成的零星个人住宅,应当逐步就近迁入村(居)民点或小区内还建。

(一)禁建区所有区域。

(二)城市重要水体防护范围内。

(三)中心城区(东城区、西城区、新城区)道路红线2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六、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城镇居民及农村非祖籍户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三)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四)以联户改造建房等形式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七、农村村民(含村改居的居委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管区内个人宅基地单户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其它区域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城市规划区内的区、镇、处、场要对本辖区的个人宅基地进行清理登记,对一户多基和超面积的宅基地要配合国土、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八、园林办事处宅基地遗留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园林办事处各村(居)委会已收宅基地款,未办理国土、规划手续且未供地的,一律由各村(居)委会负责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后退款销号。

(二)已办理国土、规划手续,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可在规划许可范围内实施建设。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按照现行城市规划要求调整用地或依法依规进行收储。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之前仅办理《个人宅基用地批准通知书》但未供地的,一律由国土部门依法注销;已依法供地但两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按程序收储。

九、政府出台相关优惠政策,规划部门及时配套相关办法,鼓励村民以农民公寓、一基多户的形式解决个人住宅需求,户型面积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人均面积30平方米)进行控制,农民自住楼一律不得向社会出售,否则,国土、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手续。对农民自建房私自向社会出售的,税务、国土、房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打击。

规划部门要掌握好规划和建设的时序,做好个人住宅建设疏导工作,有效指导个人住宅建设。

十、对违反规划、国土等有关法规,抢建、搭建的房屋,由规划、国土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拆除相应建筑物。

十一、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得就地还建和零星还建安置,确有条件可实行集中还建的一律进入规划的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内安置,或按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搬迁安置。

十二、坚持“属地管理”和“职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区、镇、场、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积极组织好村(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工作,同时依法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严格审查个人建房有关的资料、文件和证书,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依据。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十三、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消防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个人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各区、镇、场、处在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审查不严,监督不力、弄虚作假、越权审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以暴力行为阻挠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规划许可的所有违规建筑,一律实行零补偿,由建设户主无条件拆除。户主不自行拆除的由规划等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十四、本通知由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区域,根据相关规划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