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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181号令)和《*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政办发〔20*〕29号)及*政办字〔2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型建筑是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的需要,也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型建筑,对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实现我市“*”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禁实”和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要求,落实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任务目标
(一)分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1、20*年9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市政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2、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建制镇及中心村庄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大力推广节能建筑
1、自20*年9月1日起,凡属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必须严格执行*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达到*省节能新标准要求。
2、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达到*省节能新标准要求。
3、自20*年9月1日起,对既有公共建筑分期进行节能改造,使之达到节能50%的标准要求;对既有居住建筑尽快研究出台相应配套政策,于20*年10月1日启动节能改造。
4、自20*年9月1日起,对在建项目(含未竣工验收的)实行建筑节能检测、评审认定制度,节能检测评审结果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签证和备案的必要条件。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工作职能和协调机制,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有效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的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对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监管检查,加大查处非法占地和取土烧砖力度。自20*年9月1日起,对现有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批准新征用地,不再颁发开采粘土资源采矿许可证,严禁向新建、改建、扩建、移建的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20*年9月1日起,不再办理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对现有执照的粘土砖生产企业,按规定禁止的生产期限,及时办理企业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手续;对逾期不申报注销或变更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城镇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在建筑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审查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效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四)凡不符合“禁实”规定和节能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准通过图纸审查、不准招投标、不准施工、不准验收备案,不得作为合格工程销售和使用,不准参加各类评优和评奖。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产权所有证。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在销售和交付使用前,应在售房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和使用要求。
(六)市发改、民经、城管执法、环保、科技、财政、审计、外经外贸、物价、税务、质监、金融、供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凡违反“禁实”规定和节能要求的项目,市发改部门不予办理审核手续,环保部门不予通过环评,金融部门应限制贷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好生产、应用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各项基金和税收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重大意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功的经验、做法等,大力表彰和奖励在发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努力营造“政府大力倡导、部门积极配合、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造成资源浪费和严重环境污染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