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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推动全市利用外资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理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权限。
二、授予各县(市)、区及*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权限。
三、凡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省级以上审批机构审批的外商投资事项,仍按现行规定,由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及商务部审批。
四、各县(市)、区履行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商务主管部门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条件,配备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能与商务部、省商务厅和市商务局审批系统联网的办公系统,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外资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降耗、环保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节能减排、环保评估规定及审查程序。对未经过环评认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五、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做好外资审批工作,落实好限时、承诺、预约服务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原则上在收齐申报文件后,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各县(市)区仍需将审批的结果当月报市商务局汇总。
六、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报省商务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