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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范全县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国家广电总局六部局(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02]254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出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等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外字[**]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规范境外卫星电视广播的传播秩序,是事关国家意识形态、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与西方敌对势力进行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的需要。各乡镇、各部门要从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高度,从意识形态渗透与反渗透的高度,特别是要从严防“”等境外反动势力渗透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按照“统一部署、统筹协调、严格责任、各司其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由县、乡(镇)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公益广告、宣传车和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非法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摸清底细,规范市场
1、县工商局、县广电局要对全县范围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和安装的单位与个人进行摸底并重新审核登记;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2、严格定点安装的审批制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的前提下,向县广电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后,统一颁发安装《许可证》,然后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规范销售、安装、使用行为。县工商局、县广电局对在行政区域内推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厂家进行资格核查;对所销售的数字接收机,检测是否预置有境外节目参数等,对违法生产的产品,一律禁止销售;对未持有《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4、严格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管理。卫星接收设施购买证明,是证明卫星接收设施来源去向合法性的重要凭证,是信产、工商、质检、广电等部门执法稽查的重要凭据,必须由卫星接收设施设置使用审批机关严格依法开具,其它任何机关或单位不得擅自开具。单位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所需设置卫星接收设施的购买证明,必须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州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分别严格按照卫星设施用户审批权限、程序和结果开具。单位接收境外电视节目所需设置卫星接收设施,或个人所需设置卫星接收设施,其购买证明必须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卫星设施用户审批程序和结果开具。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1、加强市场监管。县广电局、县工商局、县*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在市场非法流通,要严厉查处无证无照销售和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行为以及利用印刷广告、手机短信和网站推销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及安装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除信息产业部门许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外,销售其他产品都属非法经营。在清查过程中,特别要查清销售、安装单位的进货渠道,查阅“进货单”掌握商品的来源,摸清违规设备地下销售的源头,并迅速进行查处。
2、严格安装程序。任何单位及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必须向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许可后,安装单位方能提供产品和安装,原未经同意许可安装和使用的应予以补办手续。
3、规范收视秩序。对有线电视网络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县广播电视局不得批准设立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城镇居民小区范围内私自安装的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进行处罚,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范围内收不到境外电视节目。
4、查办大案要案。县*局、县工商局对非法销售安装“小耳朵”(超小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特别是对销售、安装台湾“华人卫视”的地下经营网络,要主动出击、严厉打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境外卫视非法落地的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目标和时限,继续推进创建“无小耳朵社区”活动。
5、加大执法力度。*机关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密切配合,迅速组织实施,圆满完成此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规范管理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