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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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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规范矿业开采秩序,建立矿业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增强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尽快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和社会舆论支持的工作局面。为我县矿产资源有效、合理利用,实施“工业兴县”战略,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针对我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特别是非法小煤窑时有反弹的实际,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和从严查处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的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制。为切实加强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督查室、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县商务局、电力公司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非法采矿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长张孝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应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紧密配合,整体联动,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负总责。各乡镇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落实经费,确保炸封所需“三材”物资到位,彻底关闭辖区内所有非法矿山、矿井和废弃井口,杜绝非法采矿行为发生。对于关闭和炸封后的非法小煤窑和废弃井口,要登记备案,树立警示牌,并完善档案。建立健全驻村公务员+村干部+农户的监控网络和信息报告机制,落实日常监管职责,有煤村实行周末零报告制度,对非法开采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在4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要在48小时内组织关闭、炸封工作。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门

1、按照统一部署全面清理排查非法采矿点(包括废弃井口),分类登记造册,并书面提出具体处理措施;

2、每月定期进行巡查,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政府书面报告;

3、对群众举报的非法开采情况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在48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政府;

4、对死灰复燃、屡教不改、顶风作案的非法开采业主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打击非法采矿过程中井下的现场清理和人员疏散等工作,提供爆破技术保障,确保炸封作业过程中不出现安全事故。

(三)*部门

1、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的业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负责对非法采矿“三材”物资的清理,并查处“三材”来源和责任人;

3、在打击非法采矿行动中,负责维护现场秩序,遣散非法采矿的务工人员,对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抗法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严肃查处。

(四)电力执法部门

1、负责加强供电日常监管,追究向非法采矿提供电源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负责拆除非法矿、关闭矿区内的一切供电设施。

(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对合法煤矿的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督查,严肃责任追究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督查室、纪检、监察、检察院等组成的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督查组,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全县打击非法采矿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中的渎职、失职等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到位,决不姑息迁就。为了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责任追究制度:

(一)督查组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督查。因督查不到位,检查不落实,造成一定后果的,追究督查组人员相关责任。

(二)各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一处非法采矿而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乡镇主要领导责任。

(三)驻村公务员和村干部负责对行政村范围内的非法采矿行为监督和巡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国土资源部门未落实月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非法采矿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制止或未下达相关法律文书,也未及时书面向政府报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在关闭、炸封非法井口时,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不到位、清场不彻底,导致意外伤亡发生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机关对发现、举报和接到报告的非法开采行为及国土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在打击非法矿井过程中,对干扰、阻挠正常执行公务未及时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非法采矿和关闭井口未停止供电和未对电力设备设施进行拆除的,追究电力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合法煤矿中的非法开采行为未及时制止并函告相关部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对于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和参与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