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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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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芷单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年建立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稳步推进,较好地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保〔20*〕93号)、*省建设厅《关于对*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的批复》(*建房改〔20*〕406号)、*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关于确定20*年度*化市住房公积金最高与最低月缴存额的请示〉的批复》(*房委〔20*〕5号)精神以及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总体部署,于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专项治理活动。为贯彻落实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根据省、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县直各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定为6%,单位配套6%。单位配套部分各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务必于当年度内配套到位。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高于12%。

二、认真落实“控高保低”政策。中央、省、市驻芷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管办批复执行,20*年度中央、省管单位不超过839元/月,我县单位(含市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超过564元/月,县属单位最低缴存额不低于27元/月。

三、进一步普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我县住房公积金建立十三年来,现仍有个别单位没有按政策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应建尽建”的原则,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尽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确保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均衡发展。

四、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不断强化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降低费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