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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船税收征管,堵塞机动车船税源漏洞,强化依法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23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车船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我县车船税收的征管,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芷江侗族自治县车船税收管理所(以下简称县车船税管理所)。自20*年2月起,全县的车船税收由该所负责统一征管。
二、广大车船税收纳税人必须主动配合县车船税管理所的征管工作,依法积极主动的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三、县交警大队等职能部门要协助县地税局加强机动车船税收征管工作,在办理各车船所属单位和个人车船检审、过户等手续时,对未缴清应纳税款的车船,应督促车船纳税人交纳税款,并报告给县车船税管理所予以及时征收。
四、对车籍不在我县但在我县从事营运且时间不足半年的车辆纳税人应纳的地方税收,原则上由车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长期(半年以上)在我县从事营运且不回车籍所在地申报纳税的,其应纳的地方税收由我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凡在我县境内的个体运输户、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挂靠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的营运车辆纳税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对实行按月申报纳税的车辆纳税人,在县内开具的货运发票已纳税款经审核与实际相符后,在当月核定定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报停车辆税款的减免,必须凭税务登记证和交警部门、交通征稽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地税部门核实后,方可按实际报停月份予以减免,未能提供详细有效的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