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交通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的通知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交通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的通知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交通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我县出租汽车自20*年12月上市以来,为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乡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县出租汽车行业也还存在着营运市场秩序较混乱、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政办发〔20*〕9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等有效证件。

二、城市出租汽车必须按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用计价器打表收费并出具车费发票,否则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

三、城市出租汽车应为当次乘客认真搞好服务,维护乘客利益,严禁在当次乘客载运途中随意搭乘其他乘客。

四、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范围仅限本县城区,严禁在营运范围之外停车候客、逗留揽客及吊客。对要求出租汽车从营运范围之内前往营运范围之外的乘客,城市出租汽车可将其安全送达至目的地,并可以由乘客以扬手招车、预约订车的客运服务方式载客返回。

五、城市出租汽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遇乘客招手搭乘或下客时,必须紧靠道路右侧停靠,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或人员正常通行。空车待租时,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有序依次停放候客,严禁乱停乱放。

六、严禁城市出租车作为道路班线客车使用,不得进入*运汽车站、汽车西站揽客。城市出租汽车司机不得在以上客运站叫客以及阻扰旅客进站搭乘客班车辆。

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