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营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性

推进依法治税是加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只有依法治税,才能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充足的财力保证,才能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优秀企业落户*,才能公平税负,优化服务,文明执法,构建和谐诚信的征纳关系。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税收征管力度不断加大,税收执法不断规范,税收服务不断优化,税收收入得到了较快增长。但是,当前我市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全市宏观税负整体水平不高,各县(市、区)宏观税负不均;部分县(市、区)政府仍存在违规减免税、包税现象,不同县(市、区)税负不公平;纳税人违规偷逃税行为时有发生,社会纳税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提高对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治税、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机制

(一)加强协税护税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税收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力度,形成“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支持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定期比对和交换制度,协调解决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方面的问题。

(二)依法履行代扣代收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税收的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义务。各级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对干部、职工工资薪金及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各项津贴、奖金、福利及其他应税款项,凡未纳入财政统发项目的,均由发放单位在发放时按税收政策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保险机构在单位或个人机动车辆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要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对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或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项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全额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等相关税收;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总承包人在代施工单位等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时扣缴相关税收;对从事林业、竹木产品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林业部门在办理运输证时负责代收代缴相关税收。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收知识和税法宣传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和自觉诚信纳税意识,增进社会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司法部门要大力支持财税部门依法征税,及时查处税务部门移送的涉税案件,对妨碍公务,殴打、侮辱、刁难征税人员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金融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扣款顺序,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扣缴税款,做好税务登记与银行账号的双向登录和网上申报工作;财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不断拓宽涉税信息来源渠道;公安、交警、农机、保险等部门要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车辆登记管理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加强车辆税收管理;国土资源、建设、房产、规划等部门要根据财税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房地产交易信息,严格实行“先税后证”,进一步巩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成果;统计、工商、发改、商务、民政、质监、金融等部门要根据财税部门要求,及时将涉税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国税和地税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三、进一步清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要求,对地方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的,要立即纠正或停止执行。各级各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调整、变通税收政策;不得以支持经济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改善投资环境为名,乱开减免税口子,违规批准缓征、停征、减税、免税或限定计税依据、包税或变相包税。对地方税的减免,也要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政策按程序办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制定的涉及到税收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和会议纪要,实行严格的会签审核制度,凡未经财税部门会签的一律不得出台,严禁出台与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或涉税内容。

四、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一)坚持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原则。在组织税收收入中要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严肃征收纪律,严禁“寅吃卯粮”或有税不收。同时,要加强日常申报、征收的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和清缴各类欠税。

(二)加强宏观税负分析,强化税源管理。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构建宏观税负分析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月度、季度、年度分析制度,着重加强对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关度的宏观分析以及对行业、企业税负变动情况的微观分析,查找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努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科学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实现税负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三)不断完善和改进征管方法,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银税库”横向联网和“金税工程”等建设,实现网上申报、纳税、入库、对账。要认真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今年内在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内普及税控装置。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引导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对买卖、制售假发票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举报发票违章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应税经营收入的税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应税收费,以及兴办的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车船营运、咨询服务和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户等应税经营收入等,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有应税收费和经营收入的单位进行税法宣传,加强税收管理和稽查,促进其自觉申报纳税;所有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均应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收据、假发票等不合法票据,不得随意串用财政收款收据和其他各种票据。

(五)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管查互动,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要对伪造、倒卖、虚开发票,利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税款,利用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退税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对恶性虚开发票、偷逃税款以及骗税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对上级税务稽查部门到下级税务部门管辖的纳税户进行纳税稽查查补的县(市、区)级预算收入一律归市级财政,入市级金库。

(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改善纳税条件。各级财税部门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大力加强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要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大力推行“一窗式”和“一站式”办税服务,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提高电子申报及缴税的普及率,降低纳税成本;要积极推行公开办税制度,及时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纳税程序等对外公布;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与沟通,认真听取意见与建议,不断改进纳税服务;要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完善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加强税收征管的监督,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肃查处征税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