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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加快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是建设区域性现代商贸物流中心的重要内容,也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民心工程。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提升品位,方便群众”的原则,为调动多方积极性,加快推进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进程,根据农贸市场的公益性特点,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实行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优惠事项
1、商务、规划部门做好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定点,国土部门根据规划优先安排农贸市场建设用地;
2、对农贸市场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
3、建设、改造农贸市场的各项地方性规费全免,只收取工本费,但对市场内不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建筑面积,规划不予减免;
4、新建农贸市场开业后,工商管理费第一年全免,后三年减半收取。
二、规范办理程序
1、项目审批。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按城区市场网点项目审批程序及要求,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批。同时发放《*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优惠申请表》。
2、申请审核。项目单位填写《*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优惠申请表》,相关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优惠兑现。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理优惠手续。
三、严格项目管理
1、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商务局批复和市规划局审定的规划功能定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规划及内容。若需变更,须经市商务局、市规划局批准。
2、项目单位应积极引导生鲜农产品经营户入场经营,并在市场内开辟临时摊担经营区,引导自产自销生鲜农产品的农户入场经营,维护场内经营秩序,方便市民购买,充分发挥农贸市场的功能和作用。
3、市商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营运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规划和用途的,要严肃查处,追回土地出让金,补缴规费并给予处罚。
四、本通知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市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规划》及《*市城市规划区安置区规划》的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市场(含开设生鲜区的超市)。
五、*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项目享受本通知所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