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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和便于实际操作,经研究,决定对城区环卫公用事业收费标准和相关事项予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公共卫生费。
1、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城办事处等,按单位在城区的在册人数(含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由单位统一交纳,其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
2、营业、生产加工、医疗、服务等经营性场所和教学场地(包括仓库和办公场地)按使用面积计收,15—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不足15平方米按15平方米计收);超出30平方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0.5元(店内人员不再收费)。
(二)垃圾运输处置费。
1、居民(含暂住人口)每户每月8元。
2、商业性场所、教学场所、办公场所等每50平方米为1户,每户每月8元,不足50平方米按1户计算。其中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为不足30平方米按每月30元计收,30平方米以上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超出2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计收。
(三)其他项目卫生费。
1、走、填土方每立方米1元;市政、邮政、电信、电力、自来水等沿街作业每平方米2元;房屋拆除、新建、装修分别为每平方米1元,其中装修按实际装饰效果展开面积计算。
2、有奖募捐、宣传促销、开业庆典等户外活动,按占用面积计收,不足50平方米按每日50元计收,5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每日1元计收。
3、从事基建材料、渣土运输的车辆,2吨以下每辆每月30元,2吨以上(含2吨)每辆每月35元,挖机、铲车、推土机每辆每月50元;客运车辆、各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货运车辆、户籍在城区的小汽车和在城区装卸的其它车辆,每辆每月20元(过境车辆除外)。以上车辆如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一次性交纳一年的收费,均按10个月收取。
4、人力三轮车、板车每辆每年80元。
5、售货亭和电话亭每月20元,按天交纳的,每天1元(擦鞋摊点一次性主动交纳一年的收费,按120元/年的标准确定优惠收取)。
6、经环卫部门同意,自行将垃圾倒入垃圾处理场,按垃圾处理场收费标准计收垃圾消纳处理费。
(四)有偿服务费。
1、化粪池清理按100元/立方米的标准计收。
2、运输乡镇垃圾,参照《*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标准》计收。
3、其他特定服务与服务对象协商收费。
以上各收费项目独立成立,征收时应逐项累计。
二、相关事项
(一)环卫收费实行预收制,但不跨年度预收。
(二)环卫收费范围为*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成区和在建区域。
(三)环卫收费属公用事业服务性收费,财政不征收政府调节基金,税务不征收营业税,专项用于城区道路的清扫保洁、洒水降尘、垃圾收运处理等公益服务,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环卫公用事业费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工商、税务、银行、自来水、电力、交通、农机、规划、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代收代扣。
(五)对逾期不交者,根据《*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每日增收1%的滞纳金,并由环卫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收。
三、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政发〔20*〕2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