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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狂犬病防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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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狂犬病防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对人类的威胁极大,人感染病毒发病,死亡率为100%。目前我县家养的犬、猫数量较多,易发生狂犬病,一些地方狗多为患,危及人畜安全,防控形势极为严峻。为有效控制狂犬病疫情,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狂犬病的防治工作事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秉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狂犬病的严重危害性,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狂犬病的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明确工作目标

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八个100%”,即所有犬、猫免疫率必须达到100%、发证率达100%、建档率达100%,犬只挂牌率达100%、产地检疫率达100%、屠宰检疫率达100%,未经免疫的犬、无证牌标记犬、发病犬、野外犬及未按规定栓养或圈养的犬只捕杀率达100%,不明原因死亡和捕杀后经检疫不合格的犬只无害化处理(烧毁深埋)率达100%。

三、进一步强化犬、猫管理

1、城区居民和单位需要饲养犬的,必须先到*局领取申养表,然后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进行免疫和检疫,办理宠物健康合格证,再持宠物健康合格证到县*局办理准养证。经批准允许喂养的犬只必须实行栓养。在城镇管理区内养猫的居民和单位,也应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猫进行免疫及检疫,办理宠物健康合格证。城镇管理区外的居民和单位需要养犬、猫的,应当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猫进行免疫并办理免疫证。

2、城区未办理准养证、未按规定栓养的犬及未取得宠物健康合格证的猫,一律由城管部门强制捕杀;城区外未办理免疫证的犬、猫,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捕杀。捕杀后经检疫不合格以及病死的犬、猫,一律烧毁深埋,禁销售与食用。

3、犬只必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交易和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犬只禁止运输、交易和屠宰。

四、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1、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切实搞好指导和服务: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犬、猫的饲养管理和捕杀工作;畜牧部门负责犬、猫的免疫和检疫工作,监督城乡犬、猫管理及捕杀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从事犬、猫免疫和捕杀工作人员的预防性接种及狂犬病患者的救治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城镇犬只的捕杀和犬、猫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犬、猫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狂犬病防治经费。

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大力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性及其预防知识,尤其要加强农村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狂犬病高发地区,当地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教育活动,使狂犬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提高群众主动做好犬、猫免疫和犬、猫伤就诊的自觉性。

3、果断处置疫情。县、乡二级卫生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疫情监测,科学预测预防狂犬病疫情。发生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以距疫点5公里为半径的范围内未按规定实施免疫接种的所有犬、猫进行彻底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污染物及污染场地用生石灰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及受威胁区内所有犬、猫普遍加强免疫一次。

4、强化责任追究。对狂犬病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并严格责任追究制。7月中旬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排名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