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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和《*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植树工作,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建设生态衡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履行方式:以直接投劳或以资代劳的方式履行义务植树任务。凡年满18周岁的非农业人口公民每年要完成4株(标准株)的义务植树任务或3个工日的挖坑、育苗、整地、管护等绿化任务。
二、以资代劳标准: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通知》(*价费〔20*〕191号)文件规定,按10元/日(即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收取以资代劳绿化费。
三、县城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省、市驻衡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可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向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申请缴纳绿化费,由县绿委办统一组织义务植树。
四、县属国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以直接投劳或按从业人员每人每年30元(对非农业人口收取)的绿化费标准以资代劳履行义务植树任务。县财政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绿委办做好相关工作,省、市、县级“园林式”单位应积极主动交纳。对无故拒不履行植树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补栽、收缴1-2倍绿化费。
五、免征范围:当地驻军(武警);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享受社会低保人员、领取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无收入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免征的其他人员。
六、各乡镇都要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组织本乡镇的非农业人口及个体工商户完成好义务植树任务。同时,安排组织好农业人口义务植树,以村、组为单位组织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造林绿化,全面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七、各乡镇、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形式,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提高参与义务植树活动的自觉性,使义务植树活动不断向纵深发展。
八、每年4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要将当年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庭园绿化情况报县绿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