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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做好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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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做好就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日益加深,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劳动就业工作面临新的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劳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发[200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当前的就业形势。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掌握好本地区的就业动态,劳动保障部门每个季度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就业情况。着重做好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改制破产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已享受三年优惠政策、符合规定的人员和企业,继续享受一年的优惠政策、扶持政策。

二、支持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每个重点工程项目都要落实和提供一定岗位,按不低于30%的比例,通过就业经办机构优先招用“四类”人员。凡是全县范围内重点工程项目单位招用“四类”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就业经办机构认定,按*政发[2009]6号、*政发[20*]20号文件给予社保补贴、培训补贴、职介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就业服务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各项免费服务。

三、承接产业转移,鼓励引进外地企业来我县投资吸纳就业。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外来投资企业达到一定规模,企业招用“四类”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就业经办机构认定,按*政发[2009]6号文件给予职介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企业投资兴办公益性事业,安排“四类”人员,可给予岗位补贴。人力资源市场提供免费优先服务。

四、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征地转城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工作。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征地转城人员,征地转城人员的就业安置费用先从土地征收费用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在落实各项政策并有结余的前提下,可适当调剂,用于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加大就业维权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维稳工作,开展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和整治非法用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执法活动。及时掌握生产困难企业和关闭停产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裁员情况,建立企业裁员预警机制,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提前三十日向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裁减方案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专项活动,搞好就业岗位与就业需求的信息对接,突出“关爱、援助”活动主题,继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举办农民工创业援助、就业援助、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采取政府购买岗位的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档案托管、社保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七、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和*政办发[2009]10文件精神,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抓紧制定全县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四类”人员在创业过程中税费减免、信贷扶持、信息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长银发[20*]6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对在金星工业园内创业的项目,可将其纳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范围。

八、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要将培训与就业结合起来,将省里下达的计划培训指标用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农村贫困家庭转移就业扶贫培训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上。有关经办机构要加强监督指导,着重提高培训质量,真正提高培训人员的择业、创业技能。要引导鼓励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对返乡农民工有初、高中学历,本人愿意,可免试就读技工院校并给予一定的学费补贴。返乡农民工参加短期培训及创业培训,按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及创业培训的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做好大中型困难企业职工待岗培训、技能提升工作。对经认定确属受当前经济形势变化而突遇困难的企业,企业组织拟裁未裁职工进行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职业培训,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予以适当支持,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标准的50%执行。

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照“先培训,再创业”的原则,加强高等院校学生的创业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补贴。

九、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军人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对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的城镇退役军人,劳动保障部门和所在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保障站要将其纳入就业援助对象,实行“一对一”的就业援助,根据本人的专长和意愿,组织参加就业培训,并积极为其联系和推介就业岗位,尽快实现就业。

十、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加大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的投入,把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的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相关政策落实在基层。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打造劳动保障优质服务平台的工作引向深入,为基层群众排忧解难,办好实事。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