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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适龄儿童免疫规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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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适龄儿童免疫规划通知

为全面提高我县儿童免疫接种率和免疫服务质量,巩固免疫规划成果,落实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政策,切实保护儿童健康,现就加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实施免疫规划是公共卫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多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目标,有效控制了白喉、百日咳、麻疹等传染病的发生。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群流动性加剧,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已成为我县免疫规划工作的薄弱环节,影响了人群免疫屏障的建立。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把做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作为加强公共卫生事业,提高公民健康素质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并将其一并纳入当地常住儿童免疫规划管理,使流动儿童与当地儿童享有同等免疫规划服务。

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

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质量,确保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落实到实处。

(一)卫生行政部门是免疫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常规管理,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加强与*、教育、民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相关疾病监测、疫苗和冷链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好工作中的技术问题,不断完善和改进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

(三)乡镇卫生院以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为接种单位),在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责任区域内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劳动、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卫生部门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基本状况,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工商、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集贸市场、建设工地的流动人口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完成流动人口特别是适龄儿童的免疫规划接种与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在托幼机构、学校建立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五)各村级卫生室要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主动向当地卫生院或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有关资料,督促未接种人员及时进行免疫接种。

(六)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托(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凡无《预防接种证》或者未按规定接种疫苗的,应督促其到当地疾控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按规定补种。

三、加大宣传,规范管理

(一)要加大力度,深入开展免疫规划接种内容及相关健康知识的宣传,促使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对象主动到其居住地接受免疫接种。任何接种单位不得拒绝提供免疫接种服务。

(二)长期居住本地的流动人口生育的婴儿在出生后,其监护人要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申办《预防接种证》并按时接种,接种证由接种儿童家长保管;外来到本地暂住3个月以上的儿童,在原居住地已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凭证到现居地接种单位接受接种;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其监护人要及时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补办并按规定补种疫苗,接种单位接种人员应准确填写《预防接种证》,并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及时将其接种信息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

(三)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安排的应急免疫接种。村(居)委会、学校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对流动人口应急接种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用于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的疫苗,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统一订购,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按规定管理和贮存疫苗,防止疫苗损坏变质,严禁使用已损坏变质的疫苗进行接种。

(五)负责流动人口接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掌握疫苗的性质、接种方法、剂量、部位、异常反应及处理等知识,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和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和要求进行接种,确保安全注射。

四、保障经费,依法管理

县财政要将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运转、设备更新、维护等工作正常开展,并及时足额支付基层接种人员的补助费用。各乡镇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工作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单位、个人或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