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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各类建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筑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是我市创建“平安*”,构建和谐酒都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研究和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抓实抓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各类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具体负责中枢城区私人建房以外的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管工作。中枢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私人建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下设的安委办、村管站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私人建房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该乡镇辖区内建筑安全生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下设的安委办、村管站(所)是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该乡镇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齐抓共管,切实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1、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认真组织本乡镇(办事处)安委办和村管站(所)切实抓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巡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大检查,认真做好建档管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向市安委办和市建设局反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2、市建设局在抓好中枢城区私人建房以外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到检查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并坚持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汇报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市安委办(安监局)要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3、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凡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导致重大以上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市人民政府将定期、不定期对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