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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驻瓜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全县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年1月1日起全面征收水资源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县境内所有工业、经营(含建筑业)用水、生活用水、农业灌溉用地下水,一律征收水资源费。(《*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缓征或免征水资源费的用水情况除外)。
二、征收标准
1、工业、经营(含建筑业)用水:地表水0.10元/米3,地下水0.15元/米3;
2、城镇、乡村生活用水:地表水0.10元/米3,地下水0.15元/米3;
3、农业灌溉用地下水0.01元/米3。
三、地下水核定取水量标准
1、纯井灌区农业灌溉单井年提水量不超过15万米3;
2、井河混灌区东片和南片乡镇农业灌溉单井年提水量不超过8万米3;
3、井河混灌区*乡镇农业灌溉单井年提水量不超过10万米3;
4、超过批准取水量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
四、有关要求
1、县水务部门要尽快完成全面起征水资源费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已安装了计量设施的各类机井全面进行抄表登记,记录基础数据。同时继续做好新版《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2、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征收水资源费的宣传引导工作,为全面起征地下水资源费奠定良好的基础。
3、其它有关事项遵照《*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