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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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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级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9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发〔20*〕25号)精神,推进我区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现就做好企业工资拖欠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应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工作重点。以清理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历史拖欠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工作重点,同时加大对其他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监管和处理力度,明确解决工资拖欠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各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结合自身职能,做好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工作目标。20*年底前,全区要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二、解决工资拖欠的主要政策

(一)认定标准及范围。19*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发生的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调查统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金额参照以下办法确定: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应按约定的标准统计;约定的工资水平未达到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统计。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职工的工资额,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核定。对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劳动者,可根据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合格产量或工作量,以及预先确定的计件单价或提成比例计算的金额核定。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相应的产量或工作量定额,企业支付的工资不足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统计。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非因职工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其拖欠工资额按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的规定核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照不低于发生拖欠工资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医药费、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费用不列入拖欠工资的统计范围;职工下岗期间,已按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不属于拖欠工资。

因拖欠工资时间较长,对拖欠工资标准及数额难以认定以及对拖欠工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企业和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对反映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涉及职工较多的企业,企业工会应积极行使监督权加以认定。

(二)分类解决。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

一是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通过与企业工会协商,或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进行讨论,制订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定期对企业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是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帐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三是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四是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的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依法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五是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贷等方式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六是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同时依法予以处罚。

(三)继续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强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被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督促其尽快偿付;对因建筑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要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职责分工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由区政府副区长李大江同志牵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协调,并建立锦江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系会议(以下简称区联系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城乡一体化工作局、区商务局、区*分局、区总工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二)职责分工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助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摸底及清理拖欠工作。区建设局负责区属建筑施工企业,区国资办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交通局、区城乡一体化工作局、区商务局分别负责所属改制重组企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除建筑施工、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制重组企业以外其它行业企业的摸底调查及清理拖欠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年3月22日—4月6日)

20*年4月6日前,区建设局、区国资办将摸底情况分别上报市建委、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城乡一体化工作局、区商务局,于20*年4月4日前将摸底情况报区经济局,区经济局汇总后于20*年4月6日前上报市经贸委,同时抄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办事处于20*年4月4日前将摸底情况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于20*年4月6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4月7日—9月30日)

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摸清企业拖欠工资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户深入到有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指导企业妥善解决清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信息收集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检查验收阶段(20*年10月1日—10月30日)

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在20*年10月底前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联系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到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检查验收,汇总情况后,将我区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工作完成情况上报成都市解决企业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解决好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既是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开展工资拖欠的摸底调查直接关系到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目标任务的完成,该项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把关,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保此次清欠摸底调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纳入目标管理

按照“调查摸底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尽快研究制定摸底调查工作方案,指导督促企业据实填报,并对认定拖欠的工资数额建立详细的台帐,制定出整改方案,及时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项工作已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对此次清理出来的企业工资拖欠金额,10月底前必须完成清欠任务。

(三)落实分管领导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系统或辖区的工资清欠工作,并于3月27日将分管领导名单(姓名、职务、电话)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