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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福州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融政综〔20*〕258号)的要求,现将进一步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要划定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融政综〔20*〕258号文件从宏观上对全市畜禽养殖业布局及污染整治进行规划。各镇(街)要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融政综〔20*〕258号文件中划定的镇(街)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含红虫养殖),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划定工作,并于20*年7月底前,经市龙江办、农业局、环保局组织审查合格后,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告。
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各镇(街)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宣传融政综〔20*〕258号和各镇(街)上报审批公告后划定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域,张贴《公告》、《通告》,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积极宣传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宣传和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公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制止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各镇(街)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力度,公布举报电话,防止在市政府规定的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内发生新建养殖场。同时,各镇(街)对畜禽养殖场禁建(养)区外的区域,也要严格限制畜禽养殖,及时制止未经审批的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并向市环保局、农业局报告。一旦发现未批的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所在镇(街)要立即组织人员无条件进行拆除。各镇(街)要明确相关分管责任人员,对工作失职的相关人员将予以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
特此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