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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做好老年人优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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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做好老年人优待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继续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离休干部和7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优待措施的通知》(*政综〔19*〕374号)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政综〔20*〕22号)并落实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现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政综〔20*〕308号),结合我市实际,再提出以下优待老年人的措施:

(一)优待服务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优待工作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孤寡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原定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高龄老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随着中心城区区划调整,享受该待遇的对象扩大到中心城区七个街道70岁以上高龄老人。

(四)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男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含50周岁)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五)对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应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六)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落实发展老年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等服务。

(七)市镇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

(八)农村五保老年人、低保老年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九)服务性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商业、饮食、水电、燃料、电信、邮政、银行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并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标志。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年满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持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持低保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居委会公章(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时,初装费按50%收取(不含收视维护费),并优先安装。

(十一)车站、港、客运等应为老年人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船)提供优先、便捷服务,并在等候场所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十二)积极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十三)做好社区养老机构和老年活动场所建设。新建的城区、居民小区要将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场所设施建设列入规划、统筹安排;旧的居民小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给予落实,为老年人生活、休闲、健身提供方便。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和健全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队伍,主动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四)孤寡老年人在其独有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选择低层楼层的优待。享受低保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十五)博物馆(院)、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有收费的公益性项目,60周岁至69周岁5折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公办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旅游景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

(十六)电影院、演出场馆、公共体育馆(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对老年文艺、体育团体组织集体活动收费优惠或免费提供场所。

(十七)贫困老年人进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免收学费。

(十八)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公证机关办理老年人抚养、助养、赡养协议公证,酌情减免收取公证费。

(十九)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十)城乡低保老年人、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去世,按*政综〔20*〕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城乡低保户按火化最低收费标准(含接尸费、运尸费、火化费、骨灰盒、骨灰寄存一年的费用)给予减免50%,五保户按火化最低收费标准给予全免。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对优待、优惠、费用减免等事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适时对现有的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共同推进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