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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民政统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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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民政统计通知

一、为了加强民政统计工作,使民政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民政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民政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市、区(县)民政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及其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制度。

三、统计工作基本任务。统计是制定民政工作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依据,是民政科学管理的基础。其基本任务是:对民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二章统计机构人员及职责

一、单位确定由领导负责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列入领导工作日程,具体指导,定期研究,经常督促与检查统计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领导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统计部门负责人,代表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执行统计的职能,其主要职能是:

1、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统计调查、部门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2、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台帐;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贯彻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现代化。

三、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本部门业务主管机关颁发的统计调查任务;

2、负责向统计机构或单位领导,提供与本部门有关的统计资料;负责向其他部门提供统计任务所需的与本部门有关的统计资料;

3、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四、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未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素质,取得《统计上岗证》。

五、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检查统计资料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六、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统计人员对单位领导负责,各基层单位领导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

一、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是民政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做到账面整洁、账目清晰、指标完整、数据真实,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二、各类统计报表按照各类现有的统计报表制度执行。上报年报表的同时应当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三、统计报表上报,统计人员必须与相关科(股)室相互配合,核对无误后,数出一门对外报出。

四、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由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五、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制发报表上报,不得随意制发统计报表,统计数据。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

单位统计资料、统计报表由统计部门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人员在向上级机关和单位领导提供统计资料、报表的同时,必须报统计部门负责人一份。

一、实行统计报表审核制度。统计人员上报的统计资料由统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在交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

二、由统计人员报送的统计资料、统计报表年终送档案室统一管理。

三、单位的民政事业统计、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归口财务部门管理。

四、单位各级领导制定政策、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工作成效;进行奖励和惩罚、信息、上报资料、发表文章需要统计资料时,必须以统计负责人签章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五、统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严守保密和借阅制度,保管好历史、现行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按照《统计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